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基本含义包含两层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1、损失补偿原则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同时也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补偿,生产生活能及时得到恢复;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保护。2、损失补偿原则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无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防止被保险人故意购买高额保险,以获得赔款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避免了通过保险来谋利的现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所以说,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财产险是什么财产险险种的意思就是财产险的保险种类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财产险是用来保障财产损失的保险,财产险的险种有很多,例如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
1、家财险附加盗窃险;
2、团体家庭财产保险;
3、安居综合保险;
4、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
5、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6、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7、银行卡安全险等。
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的经济状况。
拓展资料
1.保险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bǎo xiǎn,英文是Insurance或insuraunce [1] ,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4.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