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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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简介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

(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居民的户口来区分居民的性质。

(2)、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就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3)、另外,最近轰动国内的吉林省境内"林肯"车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审判决均以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了户口在农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损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经随其父亲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矿区职工驻地连续满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县县城。

综合分析

本案判决书回避了以下法律问题:

1、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2、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3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能举出一些解决交通事故的经典案例吗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后新发现的损害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新发现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11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调查经过: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办理结果:

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例二:汽车质量纠纷案件维权

[提要] 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

附注:本案系汽车消费中的典型案例: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由于我国目前汽车ABS系统检测鉴定条件较为欠缺,且费用高昂(达数十万元,按现有法律规定由申请人预交),本案原告不得已放弃鉴定机会而以现有证据进行了诉讼。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谨以此文向汽车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及权利救济中存在的困境提出质疑。 一、原告系受损车辆的实际车主,第一被告系车辆的销售者,第二被告系车辆的生产者

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购车协议。因原告未带身份证,便借用司机黄M的身份证办理了相关买卖手续。此行为系协商结果,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第一被告系受损车辆的销售者,第二被告系受损车辆的生产者。对此,双方亦不应持有异议。

二、第二被告生产、第一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害

(一)受损车辆存在缺陷

1、从法院委托进行的车辆左轮转向节检验报告看,虽其存在若干不合规范的地方,但其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车辆的某些部件是存在缺陷的:

(1)事实与结论冲突。报告第2页中化学成份的分析中,C元素GSA牌号标准要求是3.40-3.80,而送检车辆的转向节是3.36。可见,明显超出了标准范围,鉴定人却做出“符合”的结论。

(2)转向节“塑性断裂”的结论说明。据该检验报告之主检解释:塑性断裂与脆性断裂相区别(后者系受外力作用突然发生的断裂),送检之转向节是由于内部原因累积而造成最终的断裂。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之规定,在不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在涉及产品安全时就应制定相应企业标准,并且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同时且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未提供)。

结合检验报告,车辆被证明不符合企业相关标准,对人身财产具有危险性,应视为存在缺陷。受损车辆是2010年2月1日出厂,2月4日出售,2月22日即发生事故。短短22天即由“合格’逐步完成最后断裂。如此情形,生产者将转向节断裂的原因指向司机操作失误显然是不妥的。

2、其他证据也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①驾驶员黄敏陈述:车辆在正常行驶中有异常的响声、方向盘失效(第一被告代理人认为“真实可信”、第二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比较可信”),可以认定,在事故发生当时,的确是出现了车辆性能的异常;

②事故现场图显示:一、司机有明显的刹车动作;二、刹车时先左后右,两轮制动不同步;三、刹车后车辆发生急剧左滑现象;四、刹车后车辆左右轮轮间距明显增大,直至最后左前轮转向节断裂。

显然,车辆在司机实施制动过程中左前轮被抱死。该车安装有ABS系统,具有反抱死功能(克服紧急刹车时车辆跑偏、侧滑、甩尾现象)。按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和GB/T13594-1992《汽车防抱死系统性能和试验方法》,本案事发当时,按两标准要求:在任何路况下,即使在极限状态下,车辆在制动后,左或右偏移距离不得超过1.0米。

本案中,在4.4米宽的路面上,车辆在刹车后,从路右侧滑到路左,最后撞向道路左边的树干,侧滑距离超过4.0米。显然车辆ABS防抱死系统存在着严重的质量缺陷。

③在紧急制动时, ABS系统运行,刹车踏板会发生反弹抖动。此时一定要坚持一脚踏死制动踏板,切忌反复踩踏,否则会导致ABS系统失灵,造成安全事故。

依<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对这一新的驾驶规范,被告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说明或警示,显然是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漠视,同时也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被告代理人在庭上也列举相关资料说明ABS系统在使用中的特殊性,只是其明知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过错也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我们应明确,在质量缺陷中,转向节和ABS系统的质量缺陷可能是同时存在的,并无被告方所谓两个原因的排斥关系。至于哪个部位缺陷更严重,哪个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均不影响被告最终的责任承担。

(二)原告所受损害

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的车辆完全报废,近十万财产倾刻间化为乌有;另造成现场农户的青苗损失(原告已先行垫付),而且原告不得不为清理现场而支付施救费、吊车费、拖车费后;由于事故给司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原告为其垫付了医药费;后来,原告为解决这一侵权纠纷,多次前往武汉找被告人进行协商,向相关部门寻求救济,支付大量的交通费并预付了车辆受损部件的检验费;其间,原告为解决纠纷往返各地,造成正常工作经营的停止。

有几点需要说明:

1、原告所提出的请求赔偿的损失总额为:113745.5元。损害里包含有医疗费、青苗费损失等原属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于原告已先行垫付,故依法享有对被告的代位请求权;

2、本产品责任侵权纠纷,虽经三次起诉,前两次皆由原告撤诉,但实质上,三次起诉所针对的都是同一个事实,原告所请求的赔偿额也均为被告的产品缺陷造成,因此并不能产生被告所谓部分请求的诉讼阻断的效力;

(三)损害与产品缺陷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是由于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车辆存在制动上的重大缺陷(材料成份不合标准、ABS系统失灵及未作适当安全警示),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基本的安全性,导致车辆正常行驶中出现交通事故,进一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上的损害。

三、被告未能证明其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本案中,第二被告作为生产者,始终未能就以上免责事由作出任何有力证明,因此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3条之规定,结合前述事实理由,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由于第二被告生产并交第一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由此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原告可向两被告之任何一位请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其内部责任的划分及追偿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为连带责任。

五、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关于车辆缺陷的举证责任问题

汽车作为一种复杂的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其质量的检验监督也具有很高的专业性,非一般的消费者个人所能完成。本案中原告所购车辆新安装了ABS系统,以防止车辆刹车中的抱死状态,确保安全。

根据《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项目二之“一般检验要求”第6条规定:当企业采用新技术(现行标准尚没有要求的技术或其特性无法用现有手段进行判定),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国外相应资质检验机构的报告等),经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另依该法项目三之“关于强制性项目检验”第25条规定,ABS亦在强制检验之列。而该项目的检验目前在我国只有海南汽车试验场和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两地有条件进行,且费用甚巨。

结合本案情况,原告已经证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了若干与ABS固有性能相违背的令人怀疑的情况。如果要求原告对被告所生产和销售的车辆进行检验以证明其不符合相关标准,对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也将不适当地免除法律和社会公正赋予被告的义务,于法于理相悖。客观上会放纵某些企业的恣意妄为,给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恶劣影响。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所购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刹车时发生向左严重偏移而撞毁。

作为一个消费者,原告享有知情权:车辆为何会发生这种反常现象?如果被告不能有效说明其非产品本身原因,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第二被告应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也即证明“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综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对于车辆缺陷的举证责任当属被告。

六、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产品缺陷,还是司机的驾驶过错。

首先,我们已经证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其次,原告虽无义务证明司机无过错,但为利于法院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此提出两点意见:

(一)司机持有有效驾驶执照,事故发生后,能尽力逃生并对受损车辆进行扑救。可见:司机驾驶技术娴熟并无证据证明其明显操作不当而造成事故。依一般判断标准,其有努力确保自身安全的本能意愿。司机在踩刹车时不可能故意撞向树干。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车辆在道路行驶时,车辆突然失控,撞到路旁树上,导致该车损毁。”

“车辆突然失控”,已为责任事故认定书确认,原告无需再予举证。所谓司机“驾驶不慎”或操作不当,显然已被否定。无庸讳言,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就在于:“车辆突然失控”。至于为何失控,前已证明,不再赘述。

同时,必须明确:由于产品质量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侵权事实成立且产品生产者没有免责的事由,被告即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有无过错并不免除被告的赔偿之责。

最后,原告在整个案件中,只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原告个人的巨大损失不应由于被告以及第三人司机的推脱而付之东流。

综上,两被告的产品存在缺陷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且其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交通安全事故的事例

1、2012年1月6日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景某驾小型客车,沿南滨河中路由西向东行至总医院东侧500米时,车辆撞上小西湖高架桥桥墩,造成驾驶员景某当场死亡、乘客李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经鉴定,景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43mg/100ml,景某事故全部责任。

2、9月21日,宋某驾驶大货车沿京拉线由西向东行至红古区平安镇若连桥时,冲出桥面防护栏坠至桥下造成驾驶品宋基乖客巨其死亡车辆受伤亦通事故。超速是造成交通事故最主要原因之一。 长时间超速行驶,还会使驾驶员神经高度紧张,增加疲劳感,导致事故发生。

3、9月27日,石某驾驶无号牌轿车沿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港糖酒市场前时,将由北向南未按人行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唐某撞倒致伤,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行人横穿马路,图一时之便可能后悔终身。发生事故,不仅要承受伤痛之苦,还要承担相应责任,为损失"买单”。

4、9月28日22时许,施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载乘吕某沿连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榆中县甘草店镇三墩营村路段处时与钱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夜间行车时未降低车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同时车辆超限超载是造成事故发生原因。

5、2012年4月23日14时30分左右,在S220舞阳县孟寨镇段,一辆由北向南行驶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的载货车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的客车相撞,客车核载19人,实载23人。事故当场造成3人死亡,其余22名伤员被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舞阳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了医疗救助组、

交通事故案例一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本院对周某主张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苏M×××××小型客车的投保情况等予以确认。

另查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事发后,周某至某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共28天,共产生住院医疗费46329.23元,门诊医疗费2362.86元(已剔除统筹支付的38.29元),合计48692.09元。2021年9月16日,泰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等,行手术治疗,现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误工期限为伤后18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周某支出鉴定费21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何国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周某的损失,应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医疗费中的10%为非医保用药,由何国林承担,其余损失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承担。

关于交通安全的列子?

2012-06-12 14:53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案例一:疲劳驾驶撞违停车 酿成惨剧怵目惊心

2011年7月4日3时40分,武汉市青山区驾驶人梁某驾驶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鄂AE38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4人(含2名幼儿,核载55人),由广州驶往天门,行至仙桃市境内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300米处,在停车下客过程中,被后方驶来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的鄂F1N210(鄂FEA3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撞击,两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并起火燃烧,导致客车上24人死亡、货车上2人死亡,29人受伤。

经调查,鄂AE3892号大客车驾驶人梁伟在高速公路上紧急停车带内违法停车下客,且车身左侧占用部分行车道(约0.5米),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鄂F1N210号大货车驾驶人赵天峰长时间连续驾驶,严重疲劳,加之凌晨时分精神困乏,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前方停车的大客车,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警示: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违法上下乘客引起交通事故乃至恶性事故的例子已经不胜枚举,疲劳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更是数不胜数。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是对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他人生命的漠视,更是对自己生命和财产安全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案例二:校车超员超速逆行 花儿朵朵带血漂零

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一辆号牌为甘MA4975的运送幼儿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由西向东行驶至正宁县正(宁)周(家)公路榆林子镇下沟村一组砖厂门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号牌为陕D72231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43人受伤。事故原因是甘MA4975小客车严重超员,在大雾天气下逆向超速行驶。驾驶人在事故中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县政府及教育、公安等部门相关责任人、幼儿园负责人和校车的所有人被追责。

警示:学生安全关乎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安宁与和谐,涉及千家万户,校车安全更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校车驾驶员,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时时刻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遵守法规,谨慎驾驶,做到不超载不超速,文明规范行车,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乘车安全。

案例三:小车违规载客又超员 浓雾危险山路狂奔

2012年3月4日,恩施州建始县驾驶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昌河牌小型客车(核载7人)搭载14人,在该县官永公路驶出路面翻入约68米深的崖下,造成6名乘车人当场死亡、车上9人受伤。事发路段为坡道、急弯、临崖且路侧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危险路段,事故发生时为雨雪浓雾天气,路面能见度低、道路积雪。但该车乘载了15人,超过核载人数的114%,且下坡急弯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

警示:多拉快跑辛辛苦苦,出了事故人财两空。

案例四:酒后驾驶车毁人亡 危险驾车害人害己

2011年3月28日2时9分许,荆州籍驾驶人周某驾驶一辆东风雪铁龙牌小客车沿东环路行驶至该市胸科医院门前路段时,车辆撞上道路右侧树木,致使车内3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经查,此事故系驾驶人酒后驾驶所致。

警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一名驾驶人必须牢记在心的平安符。

案例五:旅游车假期违规经营 雨雾违法行车坠河

2011年10月1日15时许,湖北省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熊某驾驶该公司鄂D14566大型客车(核载35人、实载35人),从湖北省荆州市开往神农架,当行至宜昌市兴山县境内312省道129公里加800米处时,车辆失控撞坏右侧波形护栏冲出路面,坠入香溪河中,造成16人死亡,19人受伤。肇事客车属挂靠经营的旅游客车,存在私自转租、私下揽客、随意变更线路等行为,且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在雨、雾等异常天气条件下,车速过快。

警示:安全才是最大效益,守法才能长久经营。

案例六:大客制动失灵 客运站前肇事

2009年5月3日,本市王某驾驶鄂N02XXX号大客车在XX公司出站口下坡时,由于客车制动失灵致使车辆失控,冲至非机动车道与鄂N04XXX中型客车相撞,致路边摊贩和行人2人死亡、4人受伤。

警示:安全无小事,病车莫上路。

案例七:夜半雾浓疏忽大意 乡村公路酿成大祸

2009年4月14日23时36分,本市许某驾驶一辆箱式小货车从XX镇回XX。许某在乡村道路路况不好, 且雾大视线不佳的情况下,疏忽大意,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至XX村原老新电排站时,所驾车辆驶出路基后侧翻,撞倒老新电排站一废旧房屋,致许某及车上乘员4人死亡、1人受伤。

警示:乡村道路路窄弯急隐患多,恶劣天气视线差,驾驶人应该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案例八:违法掉头两车相撞 操作不当四人命丧

2011年11月29日凌晨,XX市何某某驾驶一辆王牌小型货车从XX到XX。0时40分许,当车行至X省道XX农场移民区19号门前路段时,何某某未仔细查清道路上来车,违法左转弯掉头又向后倒车,遇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撞在何某某所驾货车右侧中部工具箱处,造成4人死亡。

警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何某、胡某的行为和后果充分印证了“小心谨慎安全在,疏忽大意事故来”这一深刻道理。

案例九:违法超车占道强行 疏于观察路口肇事

2012年01月16日四川省资阳市李某某驾驶川M70XXX号中型客车,沿318国道由荆州方向往武汉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行驶至318国道XX路段,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时驶往道路左侧,与一辆由道路北侧路口右转弯的摩托车发生挂擦。摩托车产生逆时针旋摆后,又与道路北侧行道树相撞,致摩托车上2人1死1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时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车速且强行超车。

警示:交通标志、标线是规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交通安全畅通的重要保障。强行越线占道超车意味着脱离了安全的轨道。

案例十:路口争道抢行 导致一人死亡

2012年1月19日8时许,XX镇刘某驾驶一辆长安牌微型小货车,沿XX大道由XX方向往XX方向行至XX交叉路口处,刘某所驾车辆的右前部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三轮车驾驶人死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刘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三轮车驾驶人无证驾驶且未遵守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

警示:勿以快慢论英雄,安全车速最重要;减速慢行不争抢,文明礼让保安全。

案例十一:大货转弯有轮差 别让无知演悲剧

2012年2月22日,河南省商丘市焦某某驾驶一辆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12时许,行驶至318国道XX路段时,焦驾车通过弧线弯道时驶向道路左侧,致相对方向的一辆东风牌厢式货车撞在焦某某所驾车左侧中部,致货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焦某某雨天驾驶机动车行至弯道处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将车辆驶向道路左侧路面,是形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警示:车辆转弯时,前内轮转弯半径,与后内轮转弯半径之差,就叫内轮差。车身越长,转弯幅度越大,形成的轮差就会越大。小型车最多产生接近0.6米的内轮差,而大货车则可达到2米多。

案例十二:自卸车雨刮器损坏 斑马线上撞死行人

2012年3月21日19时10许,,XX熊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车,沿XX省道由XX行驶。行至XX超市门前路段时,因车辆雨刮器装置损坏,未能及时发现人行横道线上的行人,致一行人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示:照明灯、转向灯、雨刮器、喇叭等部件虽小,却是安全行车的保障。安全无小事,多一分侥幸多一分危险,多一分小心多一分安全。

案例十三:强行超车陋习难改 倚仗车大竟当霸王

2012年4月22日,XX镇蒋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XX公路由东向西行驶。7时10分许,行驶至XX门前路段,蒋某某突然强行超车驶入道路左侧,致相对方向电动三轮车慌忙向右避让,驶上路肩堆放的碎石堆后,又向左侧翻,车后搭载的2人摔倒在蒋某某所驾货车左后轮前,被碾压头部当场死亡。

警示:强行超车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交通陋习,是导致许多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为了自身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他人的安全,请告别这种严重交通陋习。

案例十四:心中毫无安全弦 肇事丧命太可惜

2012年5月2日,XX薛某持A2类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宗申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XX路从XX往XX回家。21时55分许,行驶至XX路段时,薛某驾车驶入道路左侧失控摔倒,人和摩托车在地面上前滑,与相对面来的一辆小型客车接触,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薛某无证驾驶(所持A2类准驾证与所驾驶车型不符)、醉酒驾驶、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越过中心双黄线行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小型客车驾驶人雨天、夜间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警示:安全不是儿戏,生命不能彩排。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薛某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酿成自己死亡的惨剧,教训极为深刻。

案例十五:技术生疏狂演杂技 无辜生命惨遭横祸

2012年5月3日,XX镇袁某无证驾驶一辆捷达牌小车(搭载1人),沿XX省道由北向南行驶。13时30分许,行驶至XX省道28KM+592M处,由于袁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技术生疏,雨天超速行驶,在经过道路西侧积水路段处时,车辆失控驶至道路左侧,撞上道路东侧三棵护道树后,又将骑行自行车的刘某某撞倒,继续旋转过程中又撞到道路右侧的一棵护道树。致骑行自行的刘某某当场死亡、小车上乘客受伤,二车及四棵护道树毁坏。

警示:驾驶机动车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熟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驾驶技能,是驾驶机动车上路安全行车的基本前提。

文明出行 从每一步做起

大力“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等文明交通行为。

自觉“摒弃六大交通陋习”:自觉告别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交通陋习。这六大交通陋习是影响安全畅通的羁绊,是扰乱交通秩序的罪魁,一旦养成这种陋习,我们的美好生活将失去屏障,每一个追求幸福的人切莫掉以轻心。

坚决“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无数血的教训证明:这六大危险驾驶行为是生命的克星,是幸福的天敌,一旦与之沾边,那就是一脚踏进了地狱,每一个珍爱生命的人一定要警钟长鸣。

收集有关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事例

1、2010年4月1日12时30分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熊振民驾驶昆明石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云AR1088号卧铺客车(载乘41人),从昆明新南站发车驶往广东珠海。14时35分许,熊振民驾车沿国道326线途经石林驶往弥勒方向至1177公里加700米路段,在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时,遇何志刚驾驶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云GY1150号客车(载乘19人),两车临近交会,何志刚避让时车辆向左侧滑,熊振民所驾车车头前部与何志刚所驾车辆车身右前部在弥勒至石林方向下坡路段车行道内相撞,随后两车又与道路西侧钢质波形防护栏相撞,造成云GY1150号车内10名乘车人死亡,其他人员2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两辆客车及道路防护设施严重损坏。 经过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查明,熊振民驾驶机动车在雨天行经弯道、划有中心双实线路段,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该路段限制时速40公里,熊驾车辆时速约46公里),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何志刚驾驶车辆未在雨天弯道行驶时提前减速慢行,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时速约63公里,超速57.5%)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熊振民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志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熊振民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0年4月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现已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2、2010年4月7日晚9时许,北海往铁山港一级公路一号桥附近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沪牌轿车当时从北海机场方向向市区行驶,当行驶至一号桥附近时,由于此路段没有路灯,司机没有看到前面道路中间的隔离带,车子一下冲上了隔离带的缓坡,由于车速过快,轿车飞向空中,翻滚砸向相向而来的桂E轿车。挂沪牌轿车上除司机外的3名乘员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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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获荣誉锦旗,成功帮助当事人和解拿到满意赔偿款!北京市顺义区,当事人骑电动车被小轿车撞倒受伤,对方全责。当事人希望早日解决赔偿问题,元甲律师和解团队促成双方和解,获得赔偿款23万余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2 12:30

交通事故成功和解,快速拿到23万赔偿款!元甲律所专业调解谈判,在伤者承担次要责任情况下,争取到了最高赔偿款!感谢当事人认可,让我们的工作充满意义和价值!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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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公司开车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内乘客受伤,公司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难道要自己承担近30万元的赔偿款吗?我们起诉至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28 15:55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个人支付部分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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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1:04
历时两个月和解 十次以上的磋商谈判 终于帮助客户成功和解👍🏻👍🏻👍🏻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0-0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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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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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0-0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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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2 16:59
收到一位成都市民不具名当事人的一封深情感谢信,当事人说:“我所获得的不仅仅是物质赔偿,更多的是对我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严的尊重”🌟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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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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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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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交通事故成功和解!伤者承担次要责任,在庭审中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伤者拿到12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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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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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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胫骨骨折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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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