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有两种眼睛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眼睛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眼睛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拓展资料: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2021眼睛伤残鉴定标准眼睛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眼睛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眼睛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眼睛伤残等级根据受损伤的程度可以分为十个等级眼睛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眼睛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赔偿:如果是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要求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停工留薪、护理费。如果造成伤残,还可以要求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非工伤,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医疗费,住院、营养、交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眼睛受伤工伤鉴定标准赔偿标准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眼睛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标准为眼睛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眼睛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6、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