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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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的使用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何正确理解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您好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2013年修改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的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作出规定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百利来为您解答: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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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您好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

2013年修改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的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作出规定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实践中判定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可从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在使用目的上,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通过使用商标,使他人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了解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什么地方或者来源于什么企业,使他人知道该商品是由谁生产制造、该服务由谁提供的。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只有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使用,才能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某一标志时,若仅仅是介绍、叙述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及其他特点,不存在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就不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二)在使用方式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活动中的以下表现形式:

(1)将商品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将服务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带有商标的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

(3)将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合同意向书、合同正式文本)、销售发票、发货单据、收款凭证、进出口报关单据等。

(4)将商标使用于和相关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服务购买或提供合同(合同意向书、合同正式文本)、发票、收款凭证、维修维护证明等。

(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包括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上做广告宣传,在店堂广告、户外广告、邮寄散发张贴的印刷宣传品等广告中使用,在商品服务促销活动中使用,等等。

(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包括展销摊位上使用,在参展证明上使用,在展览会上展示、提供、散发载有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标签、商品照片、宣传资料等。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如通过赞助而在影视剧中出现其商标,通过赞助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而让公众知道其商标,举办招待酒会、记者会等活动而现场展示其商标,等等。

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规定:商标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的使用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应当包括:

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的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在经国务院或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的广告上发布;

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务、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及其他与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比如:在开发票时,就要写“白雪卫生纸”、“九通电线”而不能直接写“卫生纸”、“电线”等。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不过,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使用证据。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标识实物往往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商标防“撤三”需保留哪些证据?

商标“撤三”是指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的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防止撤三的方法就是持续、有效地使用已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商标使用的判定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

5.3.1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5.3.2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 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 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5.3.3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 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因此需要保留上述商标使用的证据,以防止被他人提起商标“撤三”。

什么是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有哪些方法

商标的使用有以下几种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

印在包装上、宣传页上、印在服装上、网站、网站背景上的标注。所有代表公司形象流通印记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都可以标注商标。

可以标注的商标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一定是经过国家商标局审查,有商标证的商标才可以标R标,其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他的可标TM或者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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