颧骨骨折鉴别诊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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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病特点颧骨骨折鉴别诊断有哪些 :多在40岁以后发病,右侧多于左侧。
疼痛部位:为面部、口腔或下颌的某一点开始扩散到三叉神经某一支。随着病情进展,范围逐渐扩大及其它分支,以第二支、第三支最易受累。但其疼痛范围绝对不超过中线,亦不超过三叉神经分布区域。偶有双侧三叉神经痛发作者。
疼痛发作性质:如刀割、针刺、撕裂、烧灼或电击样剧烈难以忍受的疼痛,甚至有以自杀来解脱的念头和行动。
疼痛规律:疼痛为阵发性,骤起骤停,持续时间为数秒至1~2分钟。发作频繁不定,因病情发展而增多,夜间安静状态发作次数可减少。间歇期无任何不适。
诱发因素:说话、吃饭、洗脸、刮胡须、刷牙以及风吹等均可诱发疼痛发作,以致患者精神紧张竭力小心,不敢洗脸、刷牙、进食,说话十分谨慎。
扳机点:常位于上下唇、鼻翼、齿龈等处。轻触或牵拉扳机点可激发疼痛发作。
颅骨骨折会构成轻伤吗要看本身颧骨骨折鉴别诊断有哪些 的严重程度和是否有后遗症来判断了。
1.颅骨骨折通常不需要与其颧骨骨折鉴别诊断有哪些 他疾病相鉴别,因为鉴别诊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别与之类似的疾病。
2.因为颅骨骨折通常是指颅骨受到暴力的作用,而导致颅骨连续性发生中断。
3.对于发生颅骨骨折的患者,一般根据有头部外伤史结合头颅CT骨窗扫描即可确诊,所以不需要进行相关疾病的鉴别。
4.但是,对于不同类型骨折,其治疗方法是不一样的。如果是颅盖骨线状骨折,本身不需要特殊的处理,但是需要警惕是否会合并脑损伤。
5.骨折如果是通过硬脑膜血管沟或者静脉窦所在部位时,也需要警惕是否会发生硬膜外血肿,需要严密观察或者CT复查。
6.如果是开放性骨折,那么可以导致颅内积气,应该预防感染和癫痫。如果是颅底骨折,治疗上如果单纯颅底骨折,不需要特殊处理。
7.如果合并了脑损伤和脑脊液漏,那么就需要进行对症处理,如果是脑损伤,如果脑损伤达到手术指征,那是需要考虑进行手术治疗的。
8.如果合并脑脊液漏,如果一个月以上还是没有好转,那也是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的。
眶上裂名词解释眶上裂综合征
病因病理病机
眶上裂位于眼眶视神经颧骨骨折鉴别诊断有哪些 的外侧颧骨骨折鉴别诊断有哪些 ,在眶上壁与眶外壁颧骨骨折鉴别诊断有哪些 的交界处,由蝶骨大小翼组成。由此使中颅窝与眼眶相沟通。眶上裂的后端与眶下裂相汇合。第Ⅲ、Ⅳ、Ⅵ脑神经及第Ⅴ脑神经的眼支、眼上静脉、脑膜中动脉的眶支和交感神经等穿过此裂。凡肯眶内或眶内有病变累及此眶上裂便可出现眶上裂综合征。
病因至今不完全了解。但有下列各种原因。
(1)眶内非特殊性炎症波及眶上裂或炎性的肉芽肿组织压迫眶上裂。继发于眼外肌手术或副鼻窦炎症的眼眶软组织炎波及至眶上裂脑膜、海绵窦,中枢神经系统的感染波及至眶上裂。
(2)眼内或颅内肿瘤波及眶上裂,如错钩瘤。
(2)外伤性颧骨骨折、水肿和出血压迫眶上裂。
临床表现
(一)炎症表现 病人主诉眼眶受累区域疼痛,随即出现复视及不同程度的上睑下垂。眼球转动时感觉球后疼痛、眼球轻度突出。有时全身乏力或有低热。
(二)脑神经受累表现 检查发现第Ⅲ、Ⅳ、Ⅵ脑神经及Ⅴ脑神经的眼支等麻痹,在临床上表现为眼外肌和眼内肌部分或完全麻痹,上睑部分或完全下垂,角膜知觉消失,上睑及前额皮肤知觉减退或消失。
(三)眼底表现 眼底检查视神经乳头可以正常或充血,视网膜静脉充血。
诊断
诊断依据①眼眶X光摄片注意眶上裂有无变狭或硬化或破坏颧骨骨折鉴别诊断有哪些 ;②B超检查,必要时CT检查除外眶上裂处有眶内占位性病变;③请耳鼻喉医师会诊除外副鼻窦炎;④根据临床表现及病史。
五、鉴别诊断
其他疼痛性眼肌麻痹而有类似眶上裂综合征表现疾病,如转移性眶内肿瘤,广泛性鼻部肿物,全身性血管炎必须除外,根据X光摄片及血化等检查可以鉴别诊断。
治疗
(一)手术 如为肿瘤应根据眶内或颅内的位置、大小等具体病情决定手术与否。
(二)抗感染 如无占位性病变应考虑为炎症,查病灶,找病因。如查出病因应按病因治疗同时可用青霉素、庆大霉素及磺胺制剂。
(三)激素 口服强的松。
如何才算完成了轻伤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颧骨骨折鉴别诊断有哪些 ;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颧骨骨折鉴别诊断有哪些 ;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颧骨骨折鉴别诊断有哪些 ,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颧骨骨折鉴别诊断有哪些 ,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轻伤鉴定可以有派出所所属的法医进行鉴定,医院给出的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由鉴定人名单上的法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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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程序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