跖骨骨折鉴别诊断怎么写
**医院诊断证明书
姓名: 病案号:
年龄:
性别:
科室:骨科
诊断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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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左足底第五跖骨骨折
建议:全休三个月,必要时复查
医师
2014年@月@日
脚骨折诊断证明怎么写**医院诊断证明书
姓名跖骨骨折鉴别诊断怎么写 : 病案号:
年龄:
性别:
科室:骨科
诊断及建议:
患者于2008年&月&日于骑自行车时发生碰撞跖骨骨折鉴别诊断怎么写 ,导致左足底第五跖骨骨折,于2008年%月%日于急诊送入我院,并于急诊在连硬外麻下行左足底第五跖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术中过程顺利,术后恢复良好
诊断:左足底第五跖骨骨折
建议:全休三个月,必要时复查
医师!!!
左足第4跖骨骨折骨科医生回答跖骨骨折鉴别诊断怎么写 你:左第4跖骨基底部见不规则线状低密度影,骨皮质不连续,是对骨折跖骨骨折鉴别诊断怎么写 的X线描述。从片上看,骨折端位于近端,是较容易愈合的部位跖骨骨折鉴别诊断怎么写 ;骨折端对位良好,骨折线模糊,提示有骨痂(新生骨)生长。目前可以小心走路,没再意外受伤,半年后,保证你可以重新活跃在球场上。
跖骨、趾骨骨折有什么症状本病主要表现为脚部疼痛、肿胀、畸形。但不同部位跖骨骨折鉴别诊断怎么写 的跖骨骨折表现也略有不同:,1、第五跖骨基部撕脱骨折,腓骨短肌附着于第五跖骨基部结节处。足严重内翻扭伤可造成裂纹骨折或完全跖骨骨折鉴别诊断怎么写 的撕脱骨折跖骨骨折鉴别诊断怎么写 ,x线照片检查时应注意与儿童的正常骨骺相区别。,2、行军骨折较少见,发生于长途走路,在第2、3跖骨颈或干骨折,也可发生在胫骨。一般无移位,又称疲劳骨折。骨折多在不自觉中发生,无外伤史,症状不重,仅早期患足稍痛,局部轻度肿胀,感觉足部疲劳不适,有时有较多骨痂发生才发现。
跖骨2 3 4基底部骨折 轻伤 重伤?1、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跖骨骨折鉴别诊断怎么写 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跖骨骨折鉴别诊断怎么写 ,脊柱四肢损伤,轻伤二级,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因此,两处跖骨骨折或一处跖骨完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2、在该标准的脊柱四肢部分,重伤二级或一级相关伤情描述之中,未发现其它关于跖骨骨折的任何描述。
所以,完全可以认定问题所描述的虽然超过两处以上跖骨骨折,但仍属于轻伤二级范畴之内。
司法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左脚第五趾跖骨基底部骨折可怎么鉴定?先去医院拍片跖骨骨折鉴别诊断怎么写 ,确定左脚第五趾跖骨基底部骨折。
根据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跖骨骨折鉴别诊断怎么写 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