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一号文件树木补偿
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唐山市一号文件树木补偿 ,合理确定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农村稳定、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涉及果树,林木,大棚,鱼、虾、蟹塘,水井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征用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各类果树的密度规格和单株胸径确定。超过规定密度规格的,按一般树木补偿砍伐费。 第四条 各类果树的最大密度规格规定如下唐山市一号文件树木补偿 : 1、核果树:⑴桃树2米×3米。⑵梨树3米×4米。⑶苹果树、杏树及其他核果树2米×4米。2、干果树的最大密度规格均为3米×4米。 第五条 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依据胸径分别确定: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一年生补偿25元,二年补偿50元。 3、树冠不整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第六条 大棚鲜果树(含油桃、葡萄等)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的产量和产值计算。 1、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6000-7500千克。(2)三年生以上每公顷7500-45000千克。2、产值以省统计部门确定的不变价格计算。3、一年生只补偿成苗培育费,每公顷最高不超过9000元。4、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4500-7500元。第八条 各类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1、第一年砧木苗圃,每公顷补偿30000元;二年生嫁接半成苗,每公顷补偿60000元。2、其他果树苗圃,一年生的每公顷补偿22500元;二年生的每公顷补偿45000元。 第九条 柴杂树苗圃的补偿标准按《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附录中规定的一般水浇地产值计算。 第十条 征用林地上的树木,归原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所有。第十一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如下: 1、紫穗槐、簸箕柳每堆补偿7─8元。 2、玫瑰、丁香每堆补偿12─15元。 3、青腊杆、桑叉每根补偿2─3元。5、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6、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7、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如下:1、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每平方米补偿40元;有取暖设施的每平方米补偿50元(含土墙)。2、骨架为竹杆,塑料盖顶的,每平方米补偿35元(含土墙)。第十三条 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如下:1、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每平方米补偿15元。2、骨架为竹杆,塑料盖顶的,每平方米补偿10元。3、小拱棚每平方米补偿5元。第十四条 鱼、虾、蟹养殖业的补偿标准按照产量和上一年度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第十五条 鱼、虾、蟹养殖业的单位面积产量按下列标准计算:1、池精养鱼:鲤鱼、鲢鱼、鳙鱼和鲫鱼每公顷7500─15000千克;罗非鱼、草鱼和泥鳅每公顷7500千克;元鱼每公顷2355千克;白鲳鱼每公顷3750-6000千克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唐山市一号文件树木补偿 ,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唐山市一号文件树木补偿 ;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 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唐山市一号文件树木补偿 :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5亩)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过1665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每株:厘米元 种类3-55-88-1111-1414-1717-2020-2323-2626以上桃树50-8080-120120-21021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50750-375苹果树70-110110-19019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60760-870870-435大樱桃树梨树70-110110-200200-345345-510510-660660-765765-870870-975975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70-110110-20020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65765-87087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鲜果树每株补偿40-6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15亩)1665株;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15亩)825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每株:厘米元 种类3-55-88-1111-1414-1717-2020-2323-2626-3030以上板栗树核桃树60-135135-400400-650650-10001000-12501250-15001500-18001800-21002100-24002400-2800枣树、柿子树及其它干果树40-8080-135135-390390-650650-910910-12001200-14001400-16501650-1800180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每株补偿40-5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产值的3倍计算。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
2、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公斤。
3、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唐山市一号文件树木补偿 他辅助设施每公顷(15亩)补偿7500-15000元。第六条 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砧木苗圃
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计算。未经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计算。
(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乡土树种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标准如下:
干径:每株: 厘米元 种类3厘米以下3-55-1010-1515-2020以上阔叶树5050-8080-150150-100100-5050针叶树5050-100100-200200-150150-7070一般树木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3m处树木的直径
(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八条 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
2014年一号文件农村集体土地与树木补偿标准是多少2014年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唐山市一号文件树木补偿 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唐山市一号文件树木补偿 ,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唐山市一号文件树木补偿 ,签订流转合同。
为唐山市一号文件树木补偿 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树木类补偿标准一、林木补偿标准唐山市一号文件树木补偿 :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唐山市一号文件树木补偿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二、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1、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四、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