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高空抛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的规定是:
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或从建筑物上坠落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的物品造成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他人损害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的,侵权人一般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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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规定原文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不同如下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
1、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
2、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
3、“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区别的关键在于致人损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发生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二、高空抛物的危害如下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
高空抛物是一种极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1、尤其是高层小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2、高空抛物现象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甚至生命安全。
3、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务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4、高空抛物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最新规定是什么法律分析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他人损害的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是何种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形,都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此时不仅仅是涉及到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我国的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也是会影响到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我国的人民的人身以及财产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的规定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