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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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一、 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 财产损害赔偿既可能是侵权之诉也可能是违约之诉。 侵权责任 和 违约责任 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损害赔偿。《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他 民事责任 。 二、相关知识 1、什么是侵权之诉 根据当事人起诉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那么应认定为违约之诉.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义务,则构成侵权之诉。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权选择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责任竞合案件时,就应依当事人的权利选择而决定应适用的相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较多问题。例如有些案件当事人的 诉讼 理由是违约之诉,但诉讼请求却是侵权诉请;而法院在审理时并未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选择,径而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违约之诉的理由,赔偿范围上却采取了 侵权行为 的 赔偿标准 ,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与执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试之从侵权赔偿之诉与违约赔偿之诉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等角度加以说明二者的不同之处,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2、二者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多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 特殊侵权 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和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 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者特别法上的规定应负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如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因高度危险作业、地面施工、建筑物等物件、饲养的动物等引起的侵权行为等。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或 严格责任原则 ,主要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依照公平责任的目的来说,公平责任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 合同法 调整的领域; 二、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没有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 三、损害须是比较严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在社会公众观念上认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对于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说,简单了许多。违约行为的主要类型有两种,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依据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只要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 3、二者在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上的区别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 人身损害赔偿 。 在 侵权法 理论中,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 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 二、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财产损害来说,则要复杂和完备得多。 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的项目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 一,造成受害人一般伤害的,侵权人应赔偿 医疗费 、住院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营养费、误工费等; 二、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被 抚养 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 残疾赔偿金 等;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 丧葬费 、 死亡赔偿金 等。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近年来 精神损害赔偿 研究的逐渐深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已经基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 精神损害 抚慰金包括三种形式: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在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应该说比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大。除了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对于财产的间接损失, 至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它的赔偿范围是否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呢?从立法的本意以及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答案应是否定的。 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好,财产损害赔偿也罢,它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因“违反约定”而赔偿,因此法律规定违约赔偿可以以 定金 、 违约金 、 赔偿金 的形式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诸多项目中,精神损害赔偿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象征性的补偿、抚慰性质,既谈不上实际损失之说,更谈不上事先约定,它完全是从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演化迩来。 综上所述,公民合法的财产被别人损害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实际上应该根据发生的场所来判断是侵权还是在合同中的违约,如果是侵权的只需要根据普通的侵权法或者民事方面的法律来进行计算赔偿的事宜即可,但是如果是违约方面的法律纠纷就需要结合合同法的规范了。

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的一般诉讼时效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期间为三年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法律另有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财产损害是否属于侵权之诉?

一.财产损害是否属于侵权之诉? 《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因当事人一方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权选择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责任竞合案件时,就应依当事人的权利选择而决定应适用的相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较多问题。例如有些案件当事人的 诉讼 理由是违约之诉,但诉讼请求却是侵权诉请;而法院在审理时并未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选择,径而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违约之诉的理由,赔偿范围上却采取了 侵权行为 的 赔偿标准 ,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与执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试之从侵权赔偿之诉与违约赔偿之诉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等角度加以说明二者的不同之处,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二者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多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 特殊侵权 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和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一、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者特别法上的规定应负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如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因高度危险作业、地面施工、建筑物等物件、饲养的动物等引起的侵权行为等。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 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或 严格责任原则 ,主要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依照公平责任的目的来说,公平责任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领域;二、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没有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三、损害须是比较严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在社会公众观念上认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四、对于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说,简单了许多。违约行为的主要类型有两种,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合同法》第107条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为严格责任,改变了《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将违约责任规定为 过错责任 的做法。依据该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只要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 但是,这毕竟是在《合同法》总则部分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在分则部分各个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中,对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未完全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如在 保管合同 和 仓储合同 中,保管人对保管物、仓储物的赔偿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者在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上的区别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包括 财产损害赔偿 和 人身损害赔偿 。 在 侵权法 理论中,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财产损害来说,则要复杂和完备得多。 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的项目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一,造成受害人一般伤害的,侵权人应赔偿 医疗费 、住院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营养费、误工费等;二、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被 抚养 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 残疾赔偿金 等;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 丧葬费 、 死亡赔偿金 等。需要说明的是,随着近年来 精神损害赔偿 研究的逐渐深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已经基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 精神损害 抚慰金包括三种形式: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在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应该说比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大。除了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对于财产的间接损失,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可预见性限制原则。它既大大加强了对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力度,又防止这种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采取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损失为限。因此间接利益的损失,包括债权预期的全部数额以及迟延履行的 违约金 损失,造成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等等,均有可能得到赔偿。 至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它的赔偿范围是否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呢?从立法的本意以及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答案应是否定的。 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好,财产损害赔偿也罢,它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因“违反约定”而赔偿,因此法律规定违约赔偿可以以 定金 、违约金、 赔偿金 的形式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诸多项目中,精神损害赔偿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象征性的补偿、抚慰性质,既谈不上实际损失之说,更谈不上事先约定,它完全是从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演化迩来。 综上所述:财产损害属于侵权之诉,当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因行为人的过错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行为人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以达到行为人赔偿自己的损失的目的 ,做到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是网约车,被对方撞了对方全责。车子要修理两天,可以要求赔停运费用吗,如果对方不陪怎么办?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停运而造成的损失。若对方拒绝赔偿,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民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包括对人身权益的侵权和对财产权益的侵权。若因侵权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民事责任。对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而言,行为人不仅要赔偿对方受到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实际损失。此外,还应当赔偿对方受到的间接损失,也就是可得利益。换言之,还应当赔偿对方在未受到侵害时本应该获得的利益。对于直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了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财产损失赔偿额。对于可得利益,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因此,因交通事故导致营运车辆不能运营,进而造成运营损失的,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如果对方拒绝赔偿,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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