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最近谈及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人们就会常常想到那些血腥的场景,而恐惧万分。的确交通事故时常出现,加之一旦造成 人身损害 就会给人们留下巨大的心理阴影。没有作为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我们要无不对此扼腕叹息。所以,当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我们在驾驶是一定要谨慎细心。特别是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中,又该怎么赔偿呢。一般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中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形。所以我国制定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又是如何做的规定呢,这里我们只是选取重点部分来分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同时还结合了具体的审判实践。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他人财产或者是认识的损害的,并且该当事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如果存在下面的任一情况就会被认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是人身损失由过错。不存在其他非上述情形的,这时就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当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驾驶的机动车有问题的,比如说是零件破损,零件缺失的。并且该缺陷是引发交通事故原因中的一个原因时的; (二)当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是,没有考过驾照的; (三)当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驾驶的人饮过酒或者是服用国家所禁止控制的药品的情况,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规定中进一步解释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具体含义,它包括人身权利和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结合具体的法律,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的具体含义指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损失。一般而言,它包括了当事人维修已经损坏的车辆的所支出的费用。还包括车辆上已经损失的物品的费用和车辆被救援时的相关救援费。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规定了 交强险 ,通常而言交通车发生事故都是交强险在其范围的先赔偿,除非有免责事由。超过交强险的又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是什么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首先要受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为了更好的适用这些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结合审判实践,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我国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所造成结果严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还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一、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重新定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了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了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以及关于 诉讼 程序的规定。 二、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 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 妨碍通行 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四、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 ”)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 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 人身损害 ,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五、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 交通事故死亡 ,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 死亡赔偿金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 医疗费 、 丧葬费 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 证据 推翻的除外。 由上可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我们对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内容进行了重新的修订。将条款变得更加合理化,对于之前没有涉及到的方面也都囊括了进来,基本能做到全面、清晰以及准确。条例全国通用,并且也已经进行了推行,有其他正文没有涉及到的问题请大家及时咨询专业 律师 进行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我国没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了修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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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其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应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的,其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还有对汽车的维修费和折旧费。因为各地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因此其赔偿的金额也是不同的,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 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