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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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工伤的等级一览表(国家标准)

你好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 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最重的为一级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 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 ̄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八级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 ̄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九级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 ̄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

工伤包括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的规定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0级工伤鉴定标准一览表

一、2018年最新一至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面部重度毁容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占体表面积≥90%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二、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xx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是 xxx(用工单位)的员工,身份证号码: xxxx。于x 年 x 月x日因工负伤。经治疗并医疗终结后,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给予办理。

申请人(签名):xxx

x 年 x 月 x 日

单位意见:xxx

工伤鉴定材料

(一)、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4、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

不同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的身体部位鉴定伤残的标准不同。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一级定级原则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其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定级原则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 工地是个非常危险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的地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机率非常高,那么在工地上发生工伤事故是可以索要赔偿的,以下为大家分享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1

法律分析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工伤造成骨折的赔偿标准具体为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

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2、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

3、停工留薪期工资;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伤残津贴;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2

1、构成工伤并残疾鉴定

很多人是因为工作受伤,但不一定就是劳动关系下的伤害,工伤赔偿的前提是有劳动关系,并且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如果不是,则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走雇佣伤害赔偿。

故,赔偿前,应先确认法律关系的归属。

注意:劳动关系下,单位不去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受害职工可自行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 + 伤残鉴定完成

假设工伤职工完成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则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待遇索赔。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7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7级至10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3

一、2022年最新工地工伤导致骨折的赔偿标准

骨折工伤应当属于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9、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工伤受伤部位一览表 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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