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学生在校死亡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按照二十年的学校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包括生前所用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酌情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后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他合理费用。
学生在校死亡的,要先分清楚学校是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那么按照责任的大小,需要适当作出经济赔偿。但是如果学校对学生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按实际情况,适当帮助受伤害的学生。
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怎么赔偿?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与经济赔偿。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4)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校学生死亡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予经济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
(1)常规赔偿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但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既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简要总结:
在校学生死亡赔偿标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学生在校死亡有什么赔偿标准?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的义务。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一、赔偿的条件: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
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
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学生在校因病死亡学校救治不积极担责3成
陈唯浩系綦江某职教中心学生,在校期间生病但未能及时救治,导致病情逐渐加重。后陈唯浩父亲将其送至医院救治,但终因病情严重而不治身亡。陈唯浩父亲以学校救治不及时为由将当事学校告上法院。近日,重庆市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学校承当3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2年11月12日早自习时,班主任发现陈唯浩脸有点肿,便询问陈唯浩并叫其到医院检查,但陈唯浩未到医院检查。次日早自习时,陈唯浩脸肿未有好转,班主任又叫其到医院检查,但陈唯浩仍未就医,班主任当天拨打了陈唯浩留给学校的家长电话,告知了陈唯浩病情。
11月14日,陈唯浩病情加重,卧床不起,班主任要求陈唯浩要么到医院治疗,要么回家,并再次打通了家长电话并告知病情加重情况。陈唯浩父亲于当日下午到学校将其接回家,后病情更加严重,11月15日送达当地医院,当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依法应承当相应责任。被告学校在知道陈唯浩生病后,虽多次劝导其到医院检查、治疗,并多次联系其家长,但在陈唯浩病情逐渐加重家长又未在场情况下。
未采取积极、稳妥、谨慎的措施及时救治,仅口头劝导陈唯浩到医院治疗或回家治疗,消极等待陈唯浩家长到学校接人,存在一定过错,与陈唯浩死亡的不良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因陈唯浩家长对其死亡有重大过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学校承当30%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学生在校因病死亡 学校救治不积极担责3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大学生校园猝死 学校该不该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请问学生死亡赔偿标准1、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学校给与经济赔偿。
2、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4、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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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学校给与经济赔偿。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残疾生活补助费;(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学生在校身亡学校如何赔偿一、学校是复否有过错制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二、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那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学生在校心脏病猝死赔偿标准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总结.学生在校自杀身亡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学生在学校自杀,学校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据具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