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履行法定审查批准职责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系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作出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的内部审批行政行为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而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下级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最高法福利分房司法解释《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系对安置对象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安置对象有六类,包括原籍村民、转户村民、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外嫁女、外出工作人员、其他情形人员。职工福利分房应该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已经取得单位福利房的产权,有房产证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没有取得产权证,有产权争议的,那么只能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但是不能提起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租房拆迁补偿款是否是承租人的司法解释公租房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的同住人是属于承租人范畴
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的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同住人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补偿的项目是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近年最高法院历年有哪些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司法解释 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 破产安置补偿费是什么意思即劳动者属于企业员工的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在企业破产时所获得的企业破产时所发给的安置补偿费。对此可以延伸到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也应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安置补偿最高司法解释 ,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