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交通事故 人伤扣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收集 证据 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因收集证据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 行政强制措施 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交通事故人伤起诉需要扣车吗?一、交通事故人伤起诉需要扣车吗?
扣车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是 对发生事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行驶证进行检验、鉴定法定程序上来说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是应当扣留双方机动车 并对其进行检验鉴定的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特别重大的可以由主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延长。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交通事故后怎样取回被扣的车
扣车是为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了进行事故的责任认定,当责任认定书出来,就能提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三、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双方有什么人员伤亡的话,那么交警肯定是需要扣车,只有等事故协 商 之后,才能进行取车,但扣留车辆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所以,任何案件都是有它的法律流程,就看双方是如何解决的。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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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人伤就要扣车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搜集证据,因收集证据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人伤事故受害者要求扣车 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以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