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你没有讲述具体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的情形,只能设想是多原因引起触电死亡责任的划分
一、以案例说明一下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
原告高某所有的房屋,其西侧紧邻10千伏的高压供电线路。原告高某为该房屋加盖三层隔热层,将吊运建材砖头等工作交由被告吕某完成。后吕某驾驶吊车进行吊运操作,同时原告的父亲在二楼平台上接收吊运物。在吊运大瓦的过程中,由于吊车的力臂碰到了高压电线,致使接触到吊篮的高父不幸被高压电流击中而死亡。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分配?因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案件,应根据相关当事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主体和责任份额。
1、因被告吕某系从事特种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其在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危险,且未经供电主管部门批准及采取停电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仍在高压电线附近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设施的经营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本案触电事故的发生系多个原因造成的情况,法院确定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3、原告高某与受害人在未经审批,且明知其房屋离高压电线非常近的情况下,在其私有房屋上加建三层隔热层,导致存有触电安全的隐患,其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农村人身触电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你没有讲述具体的情形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只能设想是多原因引起触电死亡责任的划分
一、以案例说明一下:
原告高某所有的房屋,其西侧紧邻10千伏的高压供电线路。原告高某为该房屋加盖三层隔热层,将吊运建材砖头等工作交由被告吕某完成。后吕某驾驶吊车进行吊运操作,同时原告的父亲在二楼平台上接收吊运物。在吊运大瓦的过程中,由于吊车的力臂碰到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了高压电线,致使接触到吊篮的高父不幸被高压电流击中而死亡。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分配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因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案件,应根据相关当事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主体和责任份额。
1、因被告吕某系从事特种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其在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危险,且未经供电主管部门批准及采取停电或其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仍在高压电线附近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设施的经营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本案触电事故的发生系多个原因造成的情况,法院确定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3、原告高某与受害人在未经审批,且明知其房屋离高压电线非常近的情况下,在其私有房屋上加建三层隔热层,导致存有触电安全的隐患,其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常德一女孩洗澡时触电身亡,父母将供电公司等告上法庭,法院是怎么判的?2019年4月20日晚9时许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李某、罗某之女李某某在其哥哥家中洗澡时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被电击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死因系电击导致心肌纤维断裂、心肌广泛性出血坏死导致心跳骤停死亡。李某某洗澡时所用热水器系在淘宝商城某专卖店购买,并由该店铺负责统一售后安装。
事故发生后,电器销售公司同李某共同委托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就涉案电热水器的电气安全性能及安装和用电环境进行检验。该检验公司综合分析,李某某在洗澡时,疑事故热水器外部漏电,经气路(或水路)导入事故热水器,由于事故热水器用电电源无接地线系统,最终导致电击事故的发生。
2020年6月2日,法院委托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房屋漏电原因、国网常德供电分公司、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常德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各自的管线施工安装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与漏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
现状条件下,涉事房屋未发现设置户配电盘,单元配电盘未发现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涉事房屋单元配电盘未发现接地保护装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发生触电事故时起不到有效保护。单元配电盘供电采用单极断路器,不符合相关标准;
现状条件下,涉事热水器安装时未接地,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存在安装不合格问题,发生触电事故时起不到有效保护。涉事热水器对应的供电插座左侧为相线,不符合相关标准;
现状条件下,现场因涉事热水器已拆除,且无法检测其是否漏电,对其漏电不作判定;
现状条件下,该事故发生一年多,期间有住户办理,已无法还原事故时的状态,因此不对漏电原因作判定。
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罗某与热水器制造公司就本案赔偿问题达成赔付850000元的调解协议。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罗某对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电力公司出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考量,向李某、罗某援助120000元。
国网常德供电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导致李某某遭受电击死亡的原因系漏电及涉事热水器安装时未接地。由于涉事房屋内电路的安装、维护并非由国网常德供电分公司负责进行,故涉事房屋内线路不论因何种原因漏电,国网常德供电分公司均不存在过错;
同理,由于国网常德供电分公司不负有安装涉事房屋内接地装置的义务,其对涉事热水器安装时未接地及涉事房屋内的电力设施是否接地而形成等电位亦不存在过错。
综上,国网常德供电分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供电公司只对其负有产权的电力设备设施安全性负责,李某某的死亡与该公司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用电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家庭电路、电器一定要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尽量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本案中,在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在未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情况下,将设施热水器拆除送检,破坏了事故现场,增加了查明具体漏电原因的难度,导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花费大量时间就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增加了诉累。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后再行采取措施。
关于鱼塘钓鱼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希望有关人事告知赔商情况高压线下钓鱼触电丧命 供电公司该不该赔
案 情
2003年6月的一天清晨,白先生到门头沟某村所有的鱼塘垂钓。由于鱼塘上空架设1.3万伏的高压电线,在垂钓过程中,白先生手持的鱼竿与高压线相触,导致白先生被电击死亡。白先生的家属将鱼塘的所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发包人村经济合作社、转包人刘先生和直接经营者胡先生,以及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某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他们连带赔偿白先生的死亡补偿费20余万元,被扶养人白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的生活费2.7万元,医疗费和丧葬费47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及村经济合作社均称,他们已将鱼塘发包给刘先生进行养殖,刘先生转包给胡先生从事垂钓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且白先生到鱼塘钓鱼,他们并不知情。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而刘先生承认白先生出事的鱼塘是自己发包给胡先生经营的,但认为白先生触电一事与己无关,不应赔偿。胡先生则认为,白先生到鱼塘垂钓没有交纳费用,鱼塘四周也设有“高压线下,严禁钓鱼”的警示标志。白先生明知鱼塘上空有高压线,仍在此钓鱼,导致触电死亡,责任应由其自负。供电公司对此事也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高压线下不准挖鱼塘,公司发现村里挖鱼塘后已与其签订了防护协议,不准任何人在高压线下垂钓。所以,公司对白先生的死没有责任。
分歧意见
在责任认定上,作为鱼塘的所有人村民委员会、发包人村经济合作社、转包人刘先生和直接经营者胡先生对白先生的死亡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过错,法院对他们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争议。而作为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在防护协议中告知村民委员会不得在高压线下挖鱼塘,可以认定其已尽了应尽的义务。此外,鱼塘上方的高压线距离地面的高度符合法定标准,所以,供电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应该对其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除非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一方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供电公司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无法证明白先生的死是其故意造成,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只要供电公司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其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这明确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的高度危险程度应以1千伏以上为判断标准。对于1千伏以上的触电事故,法院审理时应对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方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中,高压电为1.3万伏,对于这样具有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受害人便无法自救,供电公司应该对此种潜在的危险隐患具有预见性。虽然其架设高压线的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也采取了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电力设施防护协议书的方式,禁止在高压线下垂钓,但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规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对白先生家属的赔偿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产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鱼塘的所有人、发包人、转包人、直接经营者对白先生的死都有过错,都因承担责任,而受害人白先生在设有警示标志的地方钓鱼,本身也存在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见,供电公司对此事的发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白先生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生活费等共计2.3万余元,胡先生赔偿16万余元,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刘先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给你参考下希望有用
触电死亡事故如何取得赔偿你自己对照下面的内容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第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六条 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因不安全用电产生的严重后果的事件用电安全事故案例一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
无保护接地或接零措施导致的触电死亡事故 经过:
陈某上班后清理场地,由于电焊机绝缘损坏使外壳带电,从而与在电气上联成一体的工作台也带电,当陈××将焊接好的钢模板卸下来时,手与工作台接触,即发生触电事故,将陈××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1.由于电焊机的接地线过长,在前一天下班清扫场地时被断开,电焊机绝缘损坏, 外壳带电,所以造成单相触电事故。
2.电气管理不严,缺乏定期检查。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接地或接零线是保证用电人员安全的生命线。当移动电器外壳带电时,若采用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了保护 接地或保护接零,就能使线路上的漏电保护器、自动开关或熔断器动作或熔断,自动 脱离电源,从而保证人身安全。
2.在安装漏电保护器后的移动电器和线路也不能撤掉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措施。
用电安全事故案例二:
带电搬移电器设备触电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7年某月的一天,某队工作面延伸,对电器设备进行搬移,进班会安排电工张某和李某负责电气设备的搬移工作,电工张某和李某在没有停电的情况下就往前拽电缆,这时跟班队长从旁边经过,问停电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了没有,张某说:“没事儿”。于是接着往前搬移,当把设备搬移到位,开始挂电缆时,由于电缆有外伤,把正在挂电缆的李某电到,造成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电工张某和李某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停电就进行开关搬移,并且不听劝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跟班队长发现张某和李某违章,没有及时强行制止,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划分
1、电工张某和李某违章带电搬移设备,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2、跟班队长发现违章没有及时制止,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3、队长负领导责任,书记负安全教育不到位责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
1、在进行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掉电源。 2、井下施工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加强业务技能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4、加强互保联保以及自主保护意识。 五、事故教训和感想
这是一起机电类事故,究其原因是当班职工严重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及矿有关严禁带电移动电器设备的规定,安全意识薄弱,作为机电技术人员要心细,按章操作。班长和跟班队长要积极发挥现场协调和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用电安全事故案例三:
带电作业触电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7年11月13日,王某发现单位会议室日光灯有两个不亮,于是自己进行修理。农村触电事故打官司案例 他将桌子拉好,准备将日光灯拆下检查是哪里出了毛病,在拆日光灯过程中,用手拿日光灯架时手接触到带电相线,被电击,由于站立不稳,从桌子上掉了下来。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王某安全思想意识淡薄,维修电器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带电作业,也没有 使用任何工具,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王某独自操作,没有人监护,是事件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划分
1、王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维修工具且带电的情况下维修日光灯,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2、队部会议室内日光灯损坏,队领导没有及时发现并联系服务公司维修,对事故负领导 责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安全意识;
2、操作、维护电气线路及设备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3、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工具,不独立作业,要做到“一人监护、一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