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法律分析: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财产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属于民事案件。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的后果主要有三种:造成伤害但未达到残疾;伤害致残;伤害致死。造成伤害但为达到残疾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的赔偿项目: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害致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划分成如下几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的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
拓展资料: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赔偿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费、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如果致残还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伤残补助金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达到伤亡程度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还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珂一案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只能按照平均工资计算?珂一案例系列系本人代理案例的全过程分享,从原告的诉请、被告的抗辩、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真实庭审情况对案件作一个全面的还原以及总结。除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了告知大家一些基本的法律依据外,还会涉及诉讼的方方面面,包括如何提诉请、如何提交证据、如何抗辩等。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案关键词
2、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主张的事实
4、原告提供的证据
5、被告的抗辩
6、被告提供的证据
7、庭审情况
8、法院认定的事实
9、法院判决
10、法院判决依据及理由
11、珂一分析与总结
本案关键词:
误工费的认定标准(省平均工资 or 固定工资)
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三被告分别赔偿原告一医疗费18611.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9500元、护理费3790元、交通费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车辆修理费13000元、鉴定费700元、施救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68051.51元;赔偿刘原告二医疗费612.42元、误工费1001元,合计1613.42元;赔偿原告三医疗费575.18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的事实:
2019年7月16日18时35分许,原告二驾驶车牌号为浙XXXX车辆在S45义东高速往东阳方向4公里200米处,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浙GXXXX的车辆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发生追尾事故,最终导致两车损坏,原告三人受伤,其中原告一伤势较重。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金华支队四大队的认定:原告二与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并经各方调解: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50%。
原告提供的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9年7月16日,原告一驾驶的车辆与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原告三人受伤,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金华支队四大队的认定及调解达成以下协议: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一、被告一各承担50%的事实。)
2、浙江省医疗收费票据(证明原告三人因此事故受伤,并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9799.11元的事实。)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一因此事故受伤,后住院7天,经鉴定原告二伤后所需的误工期为90天,护理期为30天,营养期限为60天的事实。)
4、劳动合同、收入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原告二在受伤前12个月具有固定工资,且工资标准为6500元/月的事实。)
5、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经事故各方协商,同意原告方所有的车辆修理费为13000元的事实。)
6、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法律服务合同(证明原告因此事故产生的施救费500元、鉴定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的事实。)
7、损失赔偿额计算过程(证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7935.56元的事实。)
被告的抗辩:
被告人寿财险义乌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事故车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我司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赔偿。根据原告各项诉请:医疗费应审核医疗费发票原件扣除非医保、统筹、不合理的费用后我公司核定1504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3600元无异议。 误工费标准按143.55元/天计算90天。原告一的工资转账记录2018年10月和11月、2019年2月的工资转账记录没有,没有提供2019年7 月开始至今收入减少的依据,同时对工资转账真实性是存疑,只有一个是备注工资,其他均是转账未备注。 护理费3790元无异议,交通费140元无异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一无伤残不认可,原告二的医疗费认可551.18元,误工费无异议。原告三的医疗费认可517.66元。车辆维修费按照事故责任我公司承担7500元, 原告未提供维修费发票,也没有维修照片,行驶证、驾驶证也未提供。鉴定费我公司不认可。施救费按照责任承担250元。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我公司不认可。
被告提供的证据:
无
庭审情况:
被告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其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7月16日18时35分许,原告刘二驾驶浙GXXXX车辆(载有原告一、原告三)在S45义东高速往东阳方向4公里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被告驾驶浙GXXXX号小型轿车在同车道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浙GXXXX号车后部与浙GXXXX号车玻璃及前部发生尾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三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原告二、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一、原告三无责任。
三、司法鉴定意见: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依原告申请对其伤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0年12月17日,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作出如下鉴定意见:原告一因交通事故伤后所需的误工期限为90天,护理期限为30天,营养期限为60天。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700元。
四、法院确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
1、祝兰医疗费1855.5元(含外购药费136元,已扣除伙食费56元);
2、祝兰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7天=210元;
3、祝兰护理费180元/天×7天+110元/天×23天=3790元;
4、祝兰营养费60元/天x60天=3600元;
5、祝兰误工费6500元/月×3个月=19500元;
6、祝兰交通费20元/天x7天=140元;
7、刘家华医疗费612.42元;
8、刘家华误工费1001元(原告主张) ;
9、刘城玮医疗费575.18元;
10、车辆修理费13000元、施救费500元;
11、鉴定费700元。
以上合计62184.1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一损失46518.9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二损失1613.42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损失575.18元;
法院判决依据及理由:
珂一分析与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误工费的认定标准问题。该案件在正式立案之前,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也进行了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所有费用的主张均无异议,唯一有异议的就是误工费的认定标准。原告主张其具有固定工资,应当按照其固定工资的标准6500元/月进行计算,而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固定工资,应当按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赔偿额143.55/天计算,由此可见,按照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原告可获取的误工费赔偿将会减少很多。
根据《2021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每个省份都会有相应的标准)中关于误工费计算标准的问题有明确说明: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1年劳动合同及
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均无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1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赔偿额143.55元/天计算。
再来看看原告为了证明自己具有固定工资提供了哪些证据。原告与其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明工资标准为6500元/月),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告工作单位每月给原告发放工资的支付宝记录(虽然并不是每次都是6500元整,但超过6个月,每个月发放的工资均为6500元整,且有两次备注“工资”字样,即使剩余几个月转账金额并不等于6500元,却也在6500元左右上下浮动)。因此,根据民事案件中举证一方提供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即可,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主张其每月具有固定收入,且固定收入为6500元/月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误工费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1、案件数量增多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
2、案件标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的额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
3、诉讼主体众多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法律关系复杂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民事案件 ,责任认定困难;
4、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
5、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纠纷判决执行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