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关于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的一些规定交通肇事罪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状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 法规定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一百零一条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交通肇事逃逸的行政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2、 交通事故逃逸 的刑事处罚规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交通肇事后逃逸 ,并已 构成交通肇事罪 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审理一.答辩法院受理公诉案件起诉书和附带民事诉讼状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应当同时将刑事和民事诉状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还应当把诉状副本送达他的代理人。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准备答辩,但没有十五天答辩期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开庭时口头答辩即可。二.庭前调解刑事案件开庭前可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刑事调解不一定双方当事人见面,由法官分别找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谈话,力争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生效。开庭时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当时履行完毕的,记入笔录,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通过审判解决。三.审理的合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庭一并审理。个别情况,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四.两种审判程序的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减少重复劳动。1.开庭准备阶段以次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宣布刑事案件案由、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刑事案件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后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问题向被告人发问。法庭宣读证据,先后宣读刑事犯罪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3.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控诉意见。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发言。刑事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代理人答辩。双方对民事问题辩论后,再就民事问题辩论。4.最后陈述阶段刑事被告人做最后陈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意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还可以再次调解。五.评议判决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评议,一并判决。如刑事案件判决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仍由改审判组织做出判决。六.撤诉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前,原告人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当允许。不再继续审理和判决。但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撤诉。七.对判决不服刑事被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公诉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被害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五日内可以要求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无权上诉,对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八.二审1.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抗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2.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对刑事部分无约束力。二审法院只对民事部分再审。3.二审审理民事部分,发现刑事部分判决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怎么赔偿?一、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怎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精神损失不在附带民事 诉讼 的赔偿范围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关于这方面的在具体司法中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但并不意味有关问题的全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如何体现对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失时的保护。我们认为,对于强奸、侮辱、诽谤这几类犯罪,确实造成被害人极大精神痛苦的,或者伤害行为致被害人容貌、肢体残损,造成其婚姻、就业困难的。在确定物质损失赔偿数额时,应酌情予以增加。同时充分关注被害人为医治精神创伤所花的费用,列入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对于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我们认为为了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即使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时,应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有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这种观点在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得到了明确。还有人认为, 交通肇事 案件中的 死亡赔偿金 ,不属于 精神损害 的范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予以赔偿。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的一种,是精神损害,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依法不予受理和进行赔偿。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是可以的,但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就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对于物质损失的定义,有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审判实践中对必然遭受的损失理解不一,随意性大。我们认为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如因伤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那些无法确定、无法计算、无法衡量或然性大的损失,不是必然遭受的损失。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问题 赔偿原则首先涉及到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是否要结合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完全不考虑赔偿能力,作全额赔偿的判决。其理由是被告人应否承担什么样的赔偿数额,与被告人能否承担该赔偿数额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二是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在赔偿范围内,能赔多少就判多少。其理由是附带民事诉讼大多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鉴于刑事被告人身份的特殊性,存在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此,确定其赔偿数额,必须考虑其赔偿能力,使判决能得到切实的执行。 有人认为第一种做法,即“空判”的做法,完全不考虑被告人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被判处 死刑 或长期徒刑,除了现实的赔偿能力,随着其生命、自由的剥夺,已明确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仍对其作出全额赔偿的判决。这种“空判”的做法,使判决无法执行,有损判决的权威性,也容易使原告人缠诉。一纸空文的判决,也会导致公民对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丧失信心。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必然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人有无能力履行赔偿,是判决的执行问题。被告人没有或者缺少部分赔偿能力,不能成为减少他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的法定理由。严格依法的判决,最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相反以判决的无法履行为由减少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恰恰有损判决的公正和权威。在审判实践中,赔偿能力往往难以查清,以赔偿能力为由,随意地减免赔偿数额,也是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常会引起原告人的不服。假如已查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人民法院虽然无法在实体上保护被害人得到赔偿的权利,但应从程序上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肯定被告人的赔偿责任,确定赔偿的数额,即使执行不了,比不判或者少判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对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这就说明判决时并不考虑赔偿能力,赔偿能力只在判决的执行阶段起到作用。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则中还涉及到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按照民法理论,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连带赔偿责任、代为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所谓 连带责任 是指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 债务人 ,都负有清偿全部 债务 的义务。从原告人方面讲,原告人可以要求一个被告人或者几个被告人进行赔偿。从被告人方面讲,其中一个被告人应原告人主张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对其超过的赔偿部分,向其他被告人提出偿付的请求。一般是共同侵权人才 承担连带责任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指 共同犯罪 的被告人和其他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共同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首先要明确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人,然后可以根据被告人过错的大小和其他情况,包括被告人当时的赔偿能力,确定每个被告人按份赔偿的数额。为了使附带民事诉讼快速地审结,避免诉累,一般不采取先由一个被告人支付全部赔偿,再向其他被告人清偿的做法。 代为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指在法定事由下, 侵权行为 人与责任承担人分离,由责任承担人代替侵权行为人负赔偿责任。这种法定的事由是因为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一种特定的关系,如雇佣、监护、隶属、 代理 等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 应承担代为赔偿的责任。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司机肇事时,车主应承担代为赔偿的责任,雇工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时,雇主应承担代为赔偿的责任。 也有人认为,如果完全适用民事诉讼中代为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会带来作为刑事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如交通肇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驾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按照有关民事法律 法规 ,应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再向司机追偿。再如雇工在雇佣活动中发生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先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再向雇工追偿。这样的做法与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物质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相违背。应先由刑事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其赔偿能力,不足部分可由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我们不同意这种做法,让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车主和雇工犯罪中的雇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而且违背民事法律的规定和公认的民法理论。实际上 刑事诉讼法 及其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必须判决其赔偿,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由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为赔偿,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使判决的赔偿得到实际的执行。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定罪量刑是什么该条解决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的主体问题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有时还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如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机动车乘车人、甚至行人等)。
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镇江市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的下列情形之一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 (1)死亡一人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交通肇事先刑后民的最新规定 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6)具有上述第(1)至(5)种情形之一,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万元的,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具有上述第(1)至(5)种情形之一,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具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八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 超载 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构成 自首 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 交通肇事逃逸 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定为自首的,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7、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情节、伤亡人数、违章的原因及严重程度、赔偿数额以及被害人谅解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 缓刑 :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 (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3) 醉酒驾车 (即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致使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 的; (4)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规 被 行政拘留 的; (5)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在触犯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肯定是会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由此才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除此之外,还会要求肇事者对受损的人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