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 责任中的归责原则如下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 1、 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 民事责任 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2、 过错推定原则 :是指在一些 侵权行为 的构成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 3、无过错原则。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的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的归责原则包括:1、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2、如果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有哪些?医疗事故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有哪些? 1、 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 民事责任 的充要条件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 过错责任 下,对 侵权行为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 证据 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三)医疗事故责任的推定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 侵权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 举证责任 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在美国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该原则,而这原则又常常和保险制度、损害分担制度联系在一起。 (三)在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适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二)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责任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责任。 发生了 医疗事故 以后,在没有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 之情主内的归责问题也无从谈起。所以实质上,医疗事故的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终究还是要以鉴定的结果为准的。可能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比较难以理解的,就是说医院的这些工作人员有的时候虽然自己没有错,但是使用一些过期或者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发生的事故,院方也是要担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