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建议直接拨打122电话更及时迅速。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的一般程序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
1、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2、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3、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4、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5、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6、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7、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8、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9、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10、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11、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交通肇事罪诉讼程序怎么走解答对交通肇事罪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的诉讼程序包括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拘留、逮捕、审判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对民事案件的受理、调查、收集证据、调解,以及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或辩护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等交警向检察院移交,还是自己向法院起诉好?交通肇事罪属于公诉案件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的诉讼活动。因此,刑事部分应当由交警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然后进行判决。
法律分析
如果因为被告人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对民事部分,也可另案起诉,但民事部分建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的主体是主要责任的肇事车辆驾驶人,责任的区分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构成犯罪的由交警部门负责立案,侦查完毕后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补充侦查次数最多是两次,期限届满时检察院不得再提出。但是法院在审判阶段是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时间不计入审案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交通肇事罪由公安机关立案吗交通肇事罪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具体由处理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的事故组交警处理。然后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醉驾是不是由交警队追究刑事责任?还是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醉驾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的刑事犯罪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属于公诉案件,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非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即使醉驾未造成交通事故,只要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事实,即应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受害人,如果因醉驾者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可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法律分析
醉酒驾驶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属公诉案件。如果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对于有受害人的,其损害赔偿可以通过调解处理,也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醉驾不一定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醉驾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交警大队起诉交通肇事罪 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