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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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保留劳动关系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退出工作岗位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1至4级工伤赔偿标准

1、伤残职工鉴定为1至4级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的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 4、2 2、20、18个月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的本人工资; 2、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为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伤1—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保留劳动关系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退出工作岗位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到十级工伤赔偿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1、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期限,就很难认定了。

2、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伤残1级至4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标准为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1级⾄4级⼯伤伤残赔偿标准(注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到四级伤残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三)⼯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

1、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

(⼆)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职⼯本⼈提出,该职⼯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2、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

(⼆)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三、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法律规定是什么

《⼯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七条

四、全国各省市⼯伤伤残赔偿标准

关于⼀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次性伤残医疗补助⾦赔偿标准,以及其1—4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归纳下表,以⽅便朋友们查阅:

1、北京市《北京市实施〈⼯伤保险条例〉若⼲规定》

⼯伤职⼯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伤职⼯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按照《条例》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停⼯留薪期具体时限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

第⼆⼗⼆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的,应当向⽤⼈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劳动能⼒鉴定结论、因⼯死亡职⼯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因⼯死亡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参加⼯伤保险的⽤⼈单位破产、解散的,其⼀级⾄四级伤残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员、退休的⼯伤⼈员享受的由⼯伤保险基⾦⽀付的⼯伤待遇,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设⽴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

发放。

第⼆⼗四条⼯伤职⼯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的,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该⼯伤职⼯⽀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引⽤法条:

《北京市实施〈⼯伤保险条例〉若⼲规定》第⼆⼗⼀条-第⼆⼗四条

2、天津市《天津市⼯伤保险若⼲规定》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劳动关系的职⼯,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2⾄12个⽉:五级伤残为12个⽉,六级伤残为10个⽉,七级伤残为8个⽉,⼋级伤残为6个⽉,九级伤残为4个⽉,⼗级伤残为2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18个⽉:五级伤残为18个⽉,六级伤残为15个⽉,七级伤残为12个⽉,⼋级伤残为9个⽉,九级伤残为6个⽉,⼗级伤残为3个⽉。

引⽤法条:

《天津市⼯伤保险若⼲规定》第⼆⼗九条

3、上海《上海市⼯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九条(致残⼀⾄四级待遇)

⼯伤⼈员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级伤残的,为27个⽉的⼯伤⼈员本⼈⼯资;⼆级伤残的,为25个⽉;三级伤残的,为23个⽉;四级伤残的,为21个⽉。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级伤残的,为⼯伤⼈员本⼈⼯资的90%;⼆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领取养⽼⾦⼿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领取养⽼⾦条件的,由⼯伤保险基⾦继续⽀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伤⼈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单位和⼯伤⼈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致残五⾄六级待遇)

⼯伤⼈员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五级伤残的,为18个⽉的⼯伤⼈员本⼈⼯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

(⼆)保留与⽤⼈单位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伤⼈员本⼈⼯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单位和⼯伤⼈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本市职⼯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员本⼈提出,该⼯伤⼈员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的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

经⼯伤⼈员本⼈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不⾜年限每减少1年,⼀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递减20%,但属于《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伤⼈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的,不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致残七⾄⼗级待遇)

⼯伤⼈员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七级伤残的,为13个⽉的⼯伤⼈员本⼈⼯资;⼋级伤残的,为11个⽉;九级伤残的,为9个⽉;⼗级伤残的,为7个⽉。

(⼆)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伤⼈员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的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

经⼯伤⼈员本⼈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不⾜年限每减少1年,⼀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递减20%,但属于《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伤⼈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的,不享受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待遇。

引⽤法条:

《上海市⼯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九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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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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