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酒店住宿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旅游法酒店住宿赔偿 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
六旬老人彭某玉和女儿一家到桂林旅游,合同约定的三星级酒店,入住时变成旅游法酒店住宿赔偿 了私人小旅馆,卫生间干湿不分、防滑垫不防滑,彭某玉在使用时滑倒致严重骨折。旅行社认为,合同中已提示“长者洗澡时注意防滑”,已尽到义务不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应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判酒店承担6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旅行社对这一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彭某玉作为成年人,没有注意防范事故发生,需承担40%责任。
64岁的彭某玉与女儿参加了甲旅行社的桂林双卧五天大漓江两晚五日特惠旅游,抵达桂林后由乙旅行社接团。
按照合同约定,当晚入住桂林金地大酒店(或同级),旅行社声称入住的是三星级或同级酒店。
彭某玉诉称,乙旅行社把旅客带到桂林市郊区临桂县住入了一家叫今日城酒店的私人小旅馆,该酒店天花板松动有掉落危险,床单破烂,提供的拖鞋非防滑,卫生间地板使用抛光砖,洗澡间与卫生间干湿不分,防滑垫不防滑,致使其在卫生间门口滑倒骨折住院。
甲旅行社辩称,首先彭某玉受伤是在酒店住宿期间发生的,酒店的选择不是甲旅行社安排的,与甲旅行社没有直接关系。其次,在合同行程单中,写有“温馨提示”,提醒在酒店洗澡时注意防滑。而且,意外发生后,甲旅行社为彭某玉垫付30000元医疗费用,已经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
而乙旅行社辩称,彭某玉与乙旅行社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彭某玉没有权利要求乙旅行社对所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和乙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今日城酒店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均应对旅游者即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游客旅店内摔伤 酒店旅行社均被判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什么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法酒店住宿赔偿 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旅游法酒店住宿赔偿 ,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旅游法酒店住宿赔偿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旅游法酒店住宿赔偿 ,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旅游法酒店住宿赔偿 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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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