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伤人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解答交警有权扣留事故车辆不超过六十天。一般情况下一般伤人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如果是因检查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的一般伤人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那么交警要当场制作治安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交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的期限和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人伤扣车多久1.一个交通事故一般伤人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的人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把车拦下来?
交警扣留车辆的时间通常最多为30天左右一般伤人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严重复杂案件最长不超过60天。交警现场勘查结束后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最长时间经上级批准可以是60日),然后交警在2日内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三天时间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告知当事人取车后5日内无异议。因此,扣车期限一般不超过3,202,35 = 33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完成检验鉴定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二.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涉嫌犯罪,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证件,并按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宜移送的对象,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办理。
第四十一条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及交通事故或者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民警应立即报警,抢救伤员。交警查明相关责任后,扣留的车辆可以返还。此外,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违法驾驶车辆造成人员伤亡的,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一般可能导致刑事拘留或者有期徒刑。这时,其他人员可以收回车辆。
伤人交通事故扣车期限是多久伤人 交通事故扣车 期限最长是六十天。一般来说一般伤人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如果交警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一般伤人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的一般伤人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那么就会扣留车辆,因为鉴定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天,最长不超过60天,所以扣留的期限一般也不超过60天。《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伤人扣车最多几天交通事故伤人扣车一般最多三十五日一般伤人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包括三十日检验、鉴定期限加上五日通知取车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伤人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六十五日,其中六十日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五日通知取车期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交通事故致人伤最多扣车多久交警扣车的时间一般伤人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最多通常为30天左右一般伤人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案情重大、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0天。交警现场调查结束后3天内就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20天内完成鉴定(经上级部门批准最长可60天),然后交警要2天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3天时间决定是否重新鉴定。无异议后5天内通知当事人拿车。所以扣车期限一般不超过33天。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