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员工意外死亡的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上年度计划区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受抚养亲属的养老金标准为:配偶40%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其他亲属30%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孤儿或孤儿10%。但是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为统筹区职工上一年度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教职工因公死亡以及非因公死亡丧葬费的补助标准一、丧葬补助费。按职工死亡当月所在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放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将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的人均养老金标准发放。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所在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其生前最后1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放。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单位对其供养直系亲属从职工死亡次月起按月给付生活补助费: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时可免除单位应给予的非因公死亡待遇的规定,所以孔某家属可在要求交通事故赔偿的同时,要求孔某所在单位给予孔某非因公死亡的相应待遇。
意外死亡赔偿标准丧葬费是受害人死亡后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给死亡人亲属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后事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的费用。该项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法律采取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了确定化的具体标准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统一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6个月,其总和便是丧葬费总额,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不管实际办理丧葬事宜花费是多是少,也不管受害人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对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上是没有任何差异的,都按照同一标准予以确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丧葬费的支付主体不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而是其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他第三人支付的,则请求权主体就是支付该费用的第三人了,该第三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该费用,但侵权人已经支该费用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教师去世后家属补助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老教师)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
1、丧葬补助金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至 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公死亡的保险待遇(适用于新教师):因工死亡待遇:
1、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
扩展资料
权利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属补助
员工意外死亡单位补偿标准法律分析:非因工死亡人员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的待遇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包括两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具体数额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及当地地区的规定来计算。如果不是因公死亡,只有社保发放丧葬补助金教职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不承担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