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需要向消费者赔偿损失,还应当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赔偿标准一、食品安全法最低赔偿的标准
除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了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消费者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有最低赔偿金额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所以,食品安全法最低赔偿的金额为1000元。
二、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的构成要件
构成“十倍赔偿”的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件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经营者明知”;三是“标签、说明书”类问题不符合本条款关于“瑕疵”的但书规定情形。
1、首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
这个前提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在法律规定的众多食品安全问题中,只有经检验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才是“十倍赔偿”的法定情形。
2、其次,是否属于“明知”情形是判定经营者是否应当予以“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
“经营者”的概念在本法中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3、最后,标签、说明书的“瑕疵”问题是免除“十倍赔偿”的但书规定,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法律“空白区”.
简单来说,判断标签、说明书的“瑕疵”是否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应当视标签、说明书所传递的错误信息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判断。
除上述三个要件以外,本条第一款中“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表述一直都被忽略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了。因为有观点认为,在这一表述中的“受到损害的”才是“十倍赔偿”的最关键要件。如果“消费者”没有“受到损害”,则“十倍赔偿”根本不成立。而对“受到损害”的认定则是比“瑕疵”认定更为复杂的一种判断。
三、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方式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赔偿方式有两种,即支付价款十倍和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实践中人们可以选择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是不是一定要受到损害才可以申请赔偿损失不一定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不同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的法院有不同的认定。虽然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标准,但是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仍建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商家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法律分析
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十倍赔偿不以受到人身损害为前提。例如,在(2018)闽01民终4450号案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应以损害结果为要件问题。该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系分别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两种不同情形下,消费者权利主张及选择的规定,二者并非递进关系。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民事责任,即生产者或销售者违法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责任,而第二款既有补偿性民事责任,也有惩罚性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规定,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其权利依据应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该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属于特殊的产品责任,不应以损害结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在(2021)津0112民初8923号案中,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法律规定的损失,并不限于人身健康损失,购买货物的费用可以计算为财产损失。但是,亦有法院对此持相反的观点,认为菜品中有异物并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且人身未遭受实际损害,不能获得十倍赔偿。例如,在(2017)沪01民终10698号案中,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菜品中虽发现异物,但并非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倪某亦未提供证据表明其人身遭受实际的损害,故倪某要求赔偿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支付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前述情形,本案争议不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事实依据和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148条赔偿标准消费者要主张《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的赔偿需要提供对应的证据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证明以下事实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1、从某一销售者处购买了该食品;2、食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3、由于该存在食品质量问题的商品导致消费者受到实质损害。包括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具体来说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可以提交购买时的购买凭证、发票等;受到人身损害的,需要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的发票等。
食品安全法1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
1、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的食品受到损害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的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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