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评残赔偿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士官评残赔偿标准 ,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士官评残赔偿标准 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士官评残赔偿标准 ,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士官评残赔偿标准 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士官评残赔偿标准 :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
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残疾军人一次性补偿金法律分析:军人评残后一次性补助根据残疾等级1至10级现标准为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现役军人受伤至残疾,并被评定为残疾军人的,如果没有特殊的家庭生活可能的(含退役后,并没有有一次性补助的。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烈士保险金标准由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由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至10级残疾由原标准最高5.04万元至最低0.48万元,提高到现标准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如果士官评残赔偿标准 你评上士官评残赔偿标准 了九级就可以在退伍前得到部队的残疾保险近万元(10级是0.48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士官评残赔偿标准 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残疾军人今年补偿标准残疾军人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每个地区不一样士官评残赔偿标准 ,比如陕西省。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士官评残赔偿标准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17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85元,省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精神,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17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8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8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11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5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3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2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4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1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4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1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78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90元,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每人每月补助195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44.6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元,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每人每月补助7.3元。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省财政各负担50%。
部队伤残1到10级赔偿标准1~10级士官评残赔偿标准 的伤残可以增发12个月士官评残赔偿标准 的残疾抚恤金。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4、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6、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