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交强险或不再亏损--山东法院全部
分项判决交强险
全国部分省市法院针对交强险实施的不分项判决已经导致交强险制度千疮百孔,几近崩溃的边缘。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了2011年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计数据,结果显示,去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4亿辆,经营亏损达到创纪录的92亿元。从2006年国内开始经营交强险以来,仅在前3年盈利6.9亿元,此后开始连年亏损,累计亏损达173亿元。这么高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
许多专家和人大代表将交强险亏损的原因归结于法院对交强险实施的不分项判决,所谓不分项,即不分医疗、死亡伤残、财产损失及无责限额的划分,一律按12.2万的总限额判决,分项和不分项的最高差距达11万之多,每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数量是天文数字,所以仅法院造成的交强险多支出的赔款就达数十亿元人民币,据精算专家推算,如果完全按国家规定的分项限额计算,交强险实现不赢不亏应该没有问题。
近日,山东省高院结合最高院的相关文件的精神,对交强险是否应当分项判决做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认为交强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项优良的制度,只有按照其自身的精算规则运行,确保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的平衡才能使之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的社会效能;交强险的各项保额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金额,其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当然的法律效力,个别法院以《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来认定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无效,是适用法律不当,认定错误。为了及时纠正部分法院对交强险的错误认识,山东省高院审委会决议纠正部分法院的二审判决,选取了一些保险公司的再审案件进行改判,以此纠正下级法院不当的审判理念。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提字130号再审判决书就支持了山东永安保险的再审请求,明确改判保险公司在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自此次判决之后,相信会引起地方法院高度重视,及时更正审判思路,实现全省交强险分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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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分项赔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交强险 分项赔偿是指只能在死残限额、医疗限额、财产限额各自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的 赔偿金 额内赔偿。不分项赔偿是指只要没有超过交强险总限额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不分各个限额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而是按照总限额赔偿。比如 医疗费用 花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了50000元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在分项判决情况下原告就只能获得10000元赔偿,在不分项判决情况下就可以获得全部50000元赔偿。不分项对受害人一方是有利的,不管其在 交通事故 中的责任大小,都可以全额在交强险内获得赔偿,而这样的判决往往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谁有最高院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是否分项判决的文件?没有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看看这个文章就知道了。
最高法院把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当放P怎么办?
最高法院的一直是打着公平公正的大旗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办着让天下人心寒的案件。云南“赛家鑫”、河北“聂树斌案”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南京“彭宇案”,这些影响恶劣的案件已经说明最高院一直在无视正义。由于普通大众的法律意识远没有上升到司法神圣的层次,容忍着最高院忽忽悠悠的裸奔了这么多年,何时才能将其红牌罚下呢?
最近发生了一件很不可思议的事, 最高院公布了《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文中竟然只字未提交强险应当按“分项责任限额判决”的问题,真令人感到惊诧。所谓的“交强险分项限额”是指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根据保监会的公告具体额度为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交强险12.2万元分为1万医疗费、11万死亡伤残赔偿金、2000财产损失;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各项总计赔款只有12100元。而目前诸如四川、河北石家庄、山东潍坊等个别地方不按上述规定判决,不论有责无责,也不分医疗、死亡伤残限额,一律在12.2万元限额内判决,经常出现机动车无责情况下应当赔1.21万元,却按有责判决12.2万元,让保险公司多赔接近11万元,这对交强险不赢不亏的经营模式造成了极大损害,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在地方法院上演了“政令出不了中南海”的不良局面。
对于个别地方法院不分项判决交强险的问题,多位人大代表提出了专门的议案,比如2012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郭广昌怀着对最高院的信任提出了《关于对法院在诉讼及执行中加重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问题进行专项调研的建议》,文中建议“国务院制订的《交强险条例》23条已经明确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问题,但部分法院却以分项赔偿违反《道交法》为由拒绝分项,坚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交强险限额责任”;而在此前的2010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任建国提交了《关于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法解释的建议》,文中指出“目前司法机关在适用交强险法律制度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由于理解认识不同,出现了众多同案异判的情况,如不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判决、法定除外责任仍判决赔偿等,加重了交强险的经营成本,影响了交强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两位人大代表都将不分项判决交强险作为议案的核心,可见“不分项判决交强险”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而且大部分地区的法官都坚持国务院的《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不分项判决,对采取少数实行不分项判决的地区法院都表示很吃惊和不理解。交强险不分项判决已经严重影响了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且形成了国务院政令不畅的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无怪乎温总理强烈呼吁:公平正义比阳光更重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没有法院的支持,将架空国务院的权力。
最高院于2012年3月底公布了两个司法解释草案,一个是《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这两个草案针对两位人大代表强烈抗议的交强险不分项判决的问题根本没有采纳,依然纵容地方法院继续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危害国家交强险制度运行,完全无视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其傲慢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草案中还允许法院在处理交强险同时一并处理商业险,直接想把保险公司置于死地。商业险的理赔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流程,审理侵权案件的法官对合同纠纷审理能力尚有一定差距,往往会牺牲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去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如果不能按合同判决,无疑是纵容公众毁约,让诚信继续消亡。这又和“彭宇案”、“许云鹤案”一个道理,表面上是保护了受害人,可是这种偏袒溺爱的方式,却从源头上污染了公平正义,最终使社会更加混乱。
希望最高院人民法院能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把维护法律尊严发在第一位,把促进诚信作为宗旨,制定一个合法的司法解释,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用法学家边沁的一句话结束我的文章,希望有人能誓死捍卫我说话的权力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法院不按交强险分项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司法环境恶劣导致交强险赔款非正常增长是亏损的主要原因,一是很多无辜车主根本不知道这个因素的占比有多大;监管部门考虑涉及司法敏感问题而只是含糊其辞,不敢直说。所以保险费涨价成了掩盖一切内因的最佳手段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昨天发布的交强险经营数据显示,2010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辆1.01亿辆,保费收入为840.5亿元。赔付金额621亿元。赔款占据保费收入的73%,所以说交强险的亏损与否完全在于赔款支出的多少。交强险案均赔款从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到2010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长41%,远大于国民经济GDP及国民收入的增长的速度,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这说明有非正常因素正干扰交强险的赔付。通过笔者到多家交强险承保公司调研发现,交强险赔款多通过法院处理后支付,所以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必然成为交强险盈亏的关键。
自2006年7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交警部门逐步从事故调解中解脱出来,大量交通事故纠纷涌向法院,许多基层法院为此专门成立了民三庭或交通法庭来处理交通事故。在法院审理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时,出现很多新的审判理念,这些理念往往与交强险条例相违背,甚至有基层法院直接认定《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违法而不予适用,导致保险公司付出了超额的代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一、不按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以山东潍坊法院为例,假使三者医疗费为9万元,该法院就会超出一万元医疗费限额判决保险公司全承担9万元,这一个案件保险公司就多赔8万元,这就相当于80辆私家车保费赔进去了。更有三者数万元的财产损失也判决交强险全额承担,而财产损失限额只有两千元,如此判决超额判决交强险不亏损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在山东潍坊、河北石家庄等地表现尤为突出,导致各家交强险承保公司亏损严重。二、被保险车辆无责情形也判决保险公司按12.2万元赔偿。条例规定无责情形的保额仅为12100元,法院如此判决,保险要多赔约11万元;三、被保险车驾驶员无证、醉酒也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立他字第42号答复中早已确定无证醉酒情形保险公司最高只承担一万元的医疗费,但全国绝大多数法院仍未执行,依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四、法院“就高不就低”的指导思想导致赔付成本居高不下。在许多地方法院的审判在这样的指导意见下,放宽了对证据的审核,而且法官想尽一切办法把三者的损失计算到交强险赔款中。交强险仿佛是一个被榨干的大象,已经奄奄一息。
由于法院执法理念的失当,本来不赔的案件赔了,该少赔的案件多赔了,打破了交强险的风险平衡,破坏了保险业的运营规律,出现亏损是必然的。针对这一严重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任建国在提交的全国人大建议案中,即包括《关于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法解释的建议》。任建国认为,不适用《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判决,表面上看,增进了个别诉讼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性适用法律法规的做法影响了法制统一,而且对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显失公平,不利于公平公正维护全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但是我们目前没有看到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
司法环境不改变,只能提高交强险费率。所以要想不涨价唯有管好法院的判决。
笔者借阅的这份公开判决就是很典型的无理判决,无责的两个机动车强制险承保公司却要赔偿给无证逃逸的全责司机,完全颠倒黑白,完全不顾《强制险条例》的规定,和彭宇案的思维有什么区别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按照这种超常规的判决,交强险不亏损那就是神话
文件参考:交强险限额公告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无责赔付”交强险“无责赔付” 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街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有错!快速路上刹车不及时撞上了别的车,错上加错!可就是这样的驾驶员,居然在肇事后还将受害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由此获得12.2万元赔偿金……最近一段时间,这样一则看似荒唐的“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案件,正成为不少保险论坛里的热门话题,也引发了人们对交强险制度的新一轮思考。
“太没道理了,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山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判决 ?”不少看过此贴的网友表示愤怒且难以理解。而有网友则尖锐地指出,正是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的规定,才导致了如此“离奇”的判决发生。
曾因“无责赔付”而饱受争议的交强险,这一回,又因同一问题再次处在了风口浪尖上!
事件回放
怪事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
记者发现,这则被众多保险网站相继转载的案件来源于4月底青岛某报的报道。根据报道,该事件的经过如下:
2008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市民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沿烟青路快速行驶,因刹车不及时撞到了前面顺向行驶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杨某与乘坐人国某受伤,两辆摩托车也被撞坏。随后,即墨交警大队的民警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认定付某没有相关的摩托车牌照与驾驶证,而且付某在行驶中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车距,因此付某负全责,而杨某与国某无过错,不负责任。
不想,2009年8月,作为交通事故肇事方的付某却把受害方的杨某与杨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种损失,包括医药费近9万元,误工费1.3万余元,以及残疾赔偿金3万余元,甚至还包括精神抚慰金(法院没有认定)等,共计14.1万余元。对此,即墨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支持了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付某12.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只应在交强险中的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总保额的10%左右,赔偿1.2万余元。为此,该公司上诉至青岛中院,要求改判,而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原判没有问题,而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因此于2010年1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引发争议
“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
就是这样的一则案例,经众多保险网站转载后,在网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我简直被雷倒了,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网友萱萱表示,作为一位守法的车主,她对这样的判决确实感到无法理解,她觉得交强险不应该“让肇事者获利”。萱萱还担心,交强险的规定让肇事者获得了不应获得的利益,结果导向可能会使得一批人故意“碰瓷”,最终造成违法增加。记者发现,不少网友与萱萱一样,持类似的态度。
然而,部分懂法律的网友则表示判决很正常,“法院判决没有问题,是符合道交法及交强险条例的。”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者过错的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根据目前规定,有责的赔付限额是12.2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而无责任的赔偿金则为总额的10%,其中,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100元。
“付某为什么能告得赢呢?关键是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受害方杨某即使没有过错,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无责赔付的原则赔偿给付某。”据此,网友“胡铁花”表示,出现这种“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怪现象的根源还在于交强险“无责赔付”存在某些漏洞,让人钻了空子。
保险公司
不稀奇肇事索赔成功很普遍
这种“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事情仅仅是个案吗?上周记者就此采访成都多家保险公司,得到相似的回复,“你们觉得怪,其实不稀奇,类似肇事索赔成功的案例其实很普遍。”
采访中,一位保险人士老张还给记者讲起了他自己前两年的一次遭遇:那时交强险还刚刚实施,一天老张在三环路与别人发生追尾,老张全责。报警、处理事故、修车,一切都非常顺利,但到最后的一个环节,老张卡壳了。按照当时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一方将向对方赔付400元的车辆财产险(目前是100元)。老张把电话打到对方那里,对方一听就火了:“你撞了我还要我赔钱,不可能。”因为需要对方提供车辆行驶证、身份证、交强险等的相关信息,老张只能继续打电话,可对方几次挂断了电话。无奈之下,老张求助交警,交警给出的答案是“到法院起诉”。
“现在找保险公司打官司索赔的越来越多,有责无责都来索赔,而按当前这种‘包赔’的判决方法,保险公司支出的赔偿金肯定超出当初的估算。”成都某保险公司车险部李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不少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如果照此赔下去,按照交强险“不盈不亏”的原则,最后只有涨价来解决,最终受损的还是所有车主的利益。
很为难判决标准不一
事实上,在保险业内部,对交强险是否应该承担在醉酒、无证驾驶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持不同意见。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此类情形是严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严惩,若要保险公司埋单,不但无法惩治肇事者,而且还容易出现守法者为违法者埋单的不公平现象。“如果是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不管起诉方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保险公司都不应该赔。”不过,老张承认,这一观点目前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在诸多此类判决中,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说“醉酒、无证驾驶”等可以免责。
此外,对于上述案例中肇事车车主获赔12.2万元的判决,相关人士也发表了不同意见,“即便退一步讲,保险公司要赔付,具体数额也应按‘交强险条例’第23条的分项原则进行。”某保险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交强险的赔付是分“项目”的,且每一项赔付金额都有上限: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金则为总额的10%,赔付总额为12.2万元。以上述案子为例,由于杨某在交通事故中完全无责,按照该分项原则,杨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然只承担10%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即赔付1.2万元。
不过,当地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而且,根据2008年2月1日推出的新版交强险,其赔付总额为12.2万元,因此,法院就在12.2万元的赔付范围内进行判决。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只要受损在12.2万元以内,都能获得全额赔付。
据了解,法院的这种“非分项判决”原则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交通事故中的双方能得到较高的赔偿额度。而目前,“分项判决”与“非分项判决”这两种判决意见在国内不同地区都存在. 交强险“无责赔付”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