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
2021年1月21日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 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 ,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4657元、人均经营净收入5703元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 ,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84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 ,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225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经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为55862.4元/年。即日起,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55862.4元/年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 他合理费用。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2021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 的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 ,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 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六十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乘以二十年;
(2)死亡赔偿金(六十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乘以(二十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七十五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乘以五年。
(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区别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1 了,此时需要考虑到死者的年龄、户籍以及当地上年度人民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才行。
拓展资料:
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赔偿
(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二)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三)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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