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1、维修被损坏车辆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2、因事故车无法修复或者车辆报废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购买和事故车价值相同的车辆费用;3、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因交通事故而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4、非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无法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的相关费用。法律依据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2010修正)第一条 为公正客观地评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的车辆、物品损失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对受损车辆、物品、设施等价格评估,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设施损失价格评估(以下简称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工作。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进行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向价格评估机构发出经事故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书》。第五条 评估机构实施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应在收到《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书》之日起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施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事故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价格评估机构应分别记录在案,不影响价格评估的进行。第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实施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应对车物的损毁原状进行拍照,并将图片资料保存至该起道路事故处理终结后1年。属于隐性损坏的,应拆解后再进行价格评估。第七条 评估机构完成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并将评估结论告知交通事故当事人。《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据。
《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书》,由市价格评估机构统一印制。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当事人对价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或知道评估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评估结论的机构申请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价格评估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结论。对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价格评估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裁定结论。第九条 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事故当事人认为价格评估人员与评估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可以申请评估人员回避。
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第十条 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市物价局、公安局、交通局共同制定。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评估费由车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预付,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当事人预付,待结案时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经价格评估后,由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受车辆所有人委托的人员自行选择具有维修肇事车辆资格的企业进行修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价格评估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受损车辆修复企业。第十三条 负责修复受损车辆的企业,应事先了解受损车况和价格评估结论,按评估的价格及时修复车辆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忠于职守、秉公评估。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致使评估结论失实的,由物价部门宣布评估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吊销责任人估价资格证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事故车认定标准是什么?最新事故车认定标准有两个评估依据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另一方面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结果是不同的:同一家保险公司不同理赔点的定损结果是不一样的,即使同一理赔点不同的理赔师定损结果也不一样。目测评估后确定车损价格缺乏权威性和标准。因为保险公司并不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确定理赔金额的一个参考。只有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这种证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的固定损失价格是不同的: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与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直接相关,其公平性的基础不足。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既不能评估车辆损失,也不能进行赔偿,有的甚至进行修理。都垄断了车损险赔偿市场,在法律上失去了与被保险人的平等关系。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将预估损失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准确性不足。《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对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车辆,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评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事故车辆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的评估人员。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