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报工伤,可能是不想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费用,是根据单位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不需要缴纳。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时,需要公司承担停职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单位不报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单位隐瞒不报,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职工个人或亲属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不上报对单位有什么好处?政绩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奖金。
造成工伤瞒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
怕丢票子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偷着不报,调查中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了解到,不少企业为了加强管理生产管理,制订出台了安全抵押,安全株连,安全生产结构工资等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促进安全生产。
若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发生伤亡事故,则按这些条条杠杠扣罚全体职工的工资,奖金。有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为了不挨罚,打着维护职工的利益的幌子,暗地里偷着不报。
有的企业采取自掏腰包给受伤职工治伤,并给受伤者算出勤,划上班,发工资,让其在家休养。有的单位以给受伤职工调动工作、换岗位为诱饵,逼着职工不歇工伤,以求单位不受罚、领导不挨批评、职工不受牵连。
怕丢荣誉,按着不报。调查中,笔者发现,目前多数企业在年终评比中实行了安全一票否决,若安全出了问题,其它工作再好,一律否决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有的单位出了工伤事故后,怕影响全年先进单位的评比,怕丢荣誉,按着不报,只作内部处理了事,企业一时的虚荣心,使工伤事故被隐瞒。
怕丢位子,压着不报,部分企业领导为了显示政绩,出了工伤事故,多数压着不上报,怕报了工伤毁了自己的锦绣前程。
有的单位甚至采取重伤报轻伤、多伤报少伤、轻伤报没伤的降档式报告,致使许多工伤事故被隐瞒、谎报。据笔者调查统计,目前,部分企业重伤上报率为70、80%,轻伤上报率不足10%,有的甚至一概不报。
安全管理松懈,不瞒白不瞒。一些基层单位出了工伤事故,能瞒则瞒、能压则压。
有的企业安全部门明明知道基层单位发生了工伤事故没有上报,但谁也不愿过问,挣一只眼、闭一只眼,谁也不愿去当仇人。
结果助长了基层单位瞒报、谎报、延报工伤事故之风,侵害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职工调动、退休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了多起劳争争议案件的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在此,笔者对那些存在出了工伤偷着不报、按着不报、压着不报的三不报企业提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工伤报告制度,加强日常安全调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建立检举揭发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工伤的单位和人员,鼓励职工检举揭发。
第二,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隐瞒工伤事故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实行三个纳入,真正做到四要,即将工伤事故管理纳入到基层单位安全量化考核,纳入到班组安全管理,纳入到安全奖惩考核,严格落实兑现。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工伤事故的,领导干部要免除其职务,职工要让其下岗、待业,得到荣誉的要撤消,拿到工资、奖金的要追回,真正使其丢面子、丢票子、丢位子。
第三,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要对基层单位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第一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实事求是、诚实守信观念,出了工伤既要迅速如实上报,又要及时妥善处理。
要加强企业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的三不安全检查,消除隐患。企业工会要建立健全群监会,在基层厂点,车间,班组层层选聘群监员。
发生工伤事故后,各级工会群监组织和广大群监员,要通过工会群监调度系统,迅速及时地将工伤事故汇报上去,逐级反映到工会、安全等有关部门,迅速反馈到企业党政工领导,为领导的安全决策提供详实的安全信息。
职工在单位受工伤隐满没报领导负什么责任1、员工受伤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隐瞒不报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那么单位可以以此不承担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单位需要支付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的费用。
2、因为没有报告给单位,所以事故受伤费用由病人承担。不按工伤处理。
用人单位隐瞒不报工伤.但已过时限,应怎样劳动者因工受伤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的,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
一、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
劳动者因工受伤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限,不能认定工伤,但是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虽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为一年,但是,起起算时间却与工伤认定时限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企业隐瞒工伤未报有什么结果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司法实践中,在权利行使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对于人身损害不明显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权利行使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则要等到障碍消除时,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
二、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
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也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工伤职工只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限制。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