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商誉影响赔偿
2016年5月造成商誉影响赔偿 ,淘宝与玛氏联合发现姚某销售的猫粮存在假货嫌疑,就在该店铺购买了一袋猫粮,经过品牌方的鉴定为假货,随后淘宝将线索移送警方。之后,姚某被警方抓获。这还没完,淘宝又以售假者“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索赔267万元。
7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售假行为对淘宝商誉造成损害,赔偿淘宝12万元。这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诉售假店铺案。
最近,阿里巴巴的打假战略有了变化造成商誉影响赔偿 ;一是利用自身技术、信息优势,积极向警方、工商部门提供线索,协助权力机关打假;二就是直接起诉售假网店侵犯淘宝的商誉权。这也让阿里从打假不力的“被告席”走到了主动打假的“原告席”。
按传统观点,网店售假,平台不是商标权利人,不可以依据《商标法》维权;不是买了假货的消费者,不可以依据《消法》维权。但是,这次淘宝找到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违约和商誉权。
你在造成商誉影响赔偿 我的平台上卖假货,对我的平台造成商誉损失了,你必须赔偿;网店入驻的协议里也规定了:售假将赔偿淘宝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之前,马云曾在公开场合表示,每卖出一件假货,阿里巴巴会损失5个客户。
电商平台约束网店售假,找到了“商誉损害”这个法律节点,的确有一些“开脑洞”,是前所未有的尝试。这次奉贤区法院认定,售假是对电商平台的“商誉侵权”,这是司法对互联网新型业态的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用既有法律规范日新月异的互联网。
在传统《商标法》《消法》无法赋权电商平台监管网店的情况下,通过司法创新,明确“商誉损害”的法律结点,解决了电商平台处理售假者“无法可依”的问题,今后,电商平台有权直接起诉网店。这种司法创新打开了新的一种法律关系,更把更多监管责任和“权力”赋予电商平台。
诋毁商誉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诋毁商业信誉需要的犯罪构成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造成商誉影响赔偿 ,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造成商誉影响赔偿 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 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打官司原告打输 要不要赔偿给被告钱原告败诉的造成商誉影响赔偿 ,不需要向被告进行赔偿造成商誉影响赔偿 ,但原告应自行负担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商誉影响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根据其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则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胜诉。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败诉。对于原告而言,败诉仅意味着其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意味着原告不得向被告请求给付一定的行为,原告败诉不用向被告进行赔偿。但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按照律规定的标准预先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支出的费用。原告在起诉时交纳的诉讼费用,并不意味着最终的诉讼费用就由原告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最终败诉的一方承担。因此,如果原告败诉,则原告应承担最终的诉讼费用,不得要求被告承担。这是原告应承担的唯一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企业商誉在评估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及怎么样面对在商誉的评估中造成商誉影响赔偿 ,要注意以下问题:
(1)商誉评估是在产权变动或经营主体变动时进行的。企业在不发生各项特定经济行为的情况下(如合资、合营、合并、股份制改造等)造成商誉影响赔偿 ,评估和公布企业商誉的做法,从评估学角度来说是错误的。
(2)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商誉,商誉只存在于那些长期具有超额收益的少数企业之中。一个企业在同类型企业中超额收益越高,商誉评估值越大。
(3)商誉评估必须坚持预期原则。企业是否拥有超额收益是判断企业有无商誉和商誉大小的标志。
(4)商誉价值形成既然是建立在企业预期超额收益基础之上,那么,商誉评估值高低与企业中为形成商誉投入的费用和劳务没有直接联系,并不能因为企业为形成商誉投资越多,其评估值就越高。
(5)商誉是由众多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但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够单独计量的特征,决定了商誉评估也不能采用市场类比的方法进行,因为影响商誉的各项因素的定量差异调整难以运作。当然,完全相同的商誉更为鲜见。
(6)企业负债与否、负债规模大小与企业商誉没有直接关系。有观点认为,企业负债累累,不可能有商誉。这种认识是偏颇的。
(7)商誉与商标是有区别的,反映两个不同的价值内涵,企业中拥有某项评估值很高的知名商标,但并不意味着该企业一定就有商誉。为了科学地确定商誉的评估值,注意商誉与商标的区别是必要的。
(8)商誉作为不可确指无形资产,是整个无形资产中除了可确指无形资产以外的部分。
(9)商誉评估值是否入账,如何入账,尽管属于会计计价等问题,不是评估本身的问题,但与评估直接相关联,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商誉赔偿锦程环保回答;在家具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商誉影响赔偿 ,如果制作工艺制定控制造成商誉影响赔偿 的好的话,甲醛挥发量都会是微量的。即使所有家具甲醛都合格,但他们累积到一起就会产生叠加效应,很多家庭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甲醛超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