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不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项目如下可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的批复 法释(2002)17号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 刑事犯罪行为 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 附带民事诉讼 ,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 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刑事案件有精神损失费吗刑事附带民事没有精神损失费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有关法律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肇事逃逸致受害人死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精神抚慰金是怎样规定的一、针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的 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 精神损害 而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得更加具体,“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以递进的方式明确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不管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纯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也不管是针对刑事责任人还是刑事责任人以外的保险公司,只要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其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均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二、受害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限于不涉及犯罪的侵权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争执不休的话题,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支持者认为,尽管罪犯被判处 刑罚 可使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慰藉,但仍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痛苦,刑事处罚是无法替代受害人被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与痛苦的,而经济赔偿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缓解或者消除精神上受到的伤害,犯罪案件中免赔精神抚慰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成本,等于是纵容犯罪;反对者认为,罪犯承担了刑事责任,使受害人得到了精神抚慰,就不应另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再一次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这类相应的赔偿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的司法机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也不会进行相应的受理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类金额的赔偿无法得到我国的法律制裁,我国的法律只对犯罪者进行相应的刑事惩罚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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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 相关法律知识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 (1)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的重要途径。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与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些规定都为被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明确了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救济。众所周知,精神损害具有客观性和可辨认性,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可能遭受精神损害,这是毋庸置疑的,有损害就应有赔偿,就必须赋予被害人以法律上的救济权,从而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与物质抚慰,对精神利益的减损进行填补。 (2)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法律责任竞合适用的重要特征。[4]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民事侵权行为由于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了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是一种私法责任;如果行为超出一定的限度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和秩序,国家运用刑罚权对犯罪分子科以刑罚,这是行为人承担的公法责任。但是不是行为人已经承担了公法责任就可以免除其私法责任呢?笔者认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并不互相排斥,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取代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公法责任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而私法责任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承担的,二者可以重合适用,相互补充。
关于刑事案件受害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一、针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进一步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得更加具体,“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三个司法解释以递进的方式明确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不管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纯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也不管是针对刑事责任人还是刑事责任人以外的保险公司,只要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其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均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二、受害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限于不涉及犯罪的侵权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争执不休的话题,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支持者认为,尽管罪犯被判处刑罚可使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慰藉,但仍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痛苦,刑事处罚是无法替代受害人被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与痛苦的,而经济赔偿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缓解或者消除精神上受到的伤害,犯罪案件中免赔精神抚慰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了犯罪成本,等于是纵容犯罪;反对者认为,罪犯承担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了刑事责任,使受害人得到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了精神抚慰,就不应另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且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再一次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