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煤矿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现场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调度室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接到事故信息后煤矿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要立即用电话或其它方式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死亡3人以上就是特大事故,要报国家安监总局,死亡1人就要上报省上。隐瞒煤矿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的给以记过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煤矿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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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煤矿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煤矿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警告、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降职处分,免职。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所属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警告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所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子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4、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子公司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5、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子公司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对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助理)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书面检查。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处分;给予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集团公司煤矿五人小组、安全管理监察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记过处分。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记大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管理部分部部长记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管理部分管副部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警告处分。
3、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对部门责任人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第六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第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1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4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2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
4、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60%至8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30%至50%;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至5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至30%。
5、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罚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6、对发生事故迟报、漏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4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扣罚上一年年薪20%;对发生事故谎报或瞒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100%,直接主管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50%。
7、对已被上级部门给予事故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罚款。
8、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考核办按规定下达执行;子公司所属单位的,由子公司执行。
第九条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决定。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废止。
工地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工地死亡一人按照我国事故程度规定应该属于一般事故煤矿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对于一般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处以相应的罚款,一般会处以一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同时还会对单位处以罚款,一般是十万到二十万之间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煤矿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矿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煤矿井下死亡一人瞒报私了矿长负什么责任?任何单位不得隐瞒和谎报事故煤矿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不得拖延事故报告煤矿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