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煤矿工人死亡赔偿标准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6个月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分析
我们知道煤矿工人死亡,应该被认定为是工伤,所以也符合工伤赔偿的标准。工人死亡,应该就安葬费,以及子女的抚养费,还有办置葬礼所花的周边费用,精神损失费等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精神损失费。其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工厂承担什么赔偿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工厂承担什么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
1、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的,属于工伤(工亡),死者家属可以主张工亡待遇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如果工厂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工厂赔偿全部工亡待遇。
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不属于工伤,工厂没有赔偿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因工厂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从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工厂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扩展资料:
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因此,雇员虽因个人原因死亡,雇主对此并没有过错,但雇主确实又是雇佣活动的受益人,所以其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虽然雇员是基于自身疾病死亡,但其毕竟是在雇佣活动中死亡,即使雇主对雇员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但雇员是在为雇主服务过程中死去,从这个角度考虑,某种程度上雇主就是受益人,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该给予雇员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请注意,这里的用词一定是“补偿”而非“赔偿”,因补偿是基于主观上无过错的条件下给予的,这在法律上符合立法精神,在社会道德层面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在社会矛盾化解上,体现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了公平正义的原则,避免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多秉承此观点,如(2016)粤01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中,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即认为:本案中公司虽对雇员患病不存在过错,但雇员毕竟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
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由雇员自担损失,可能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故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确定损失分担,应当考虑损失发生原因、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煤矿从事井下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标准是多少煤矿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算煤矿事故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但是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死者家属有可能享受到工亡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煤矿工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