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复议法律咨询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交通行政复议法律咨询 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交通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交通行政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交通行政复议职责的交通行政机关是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交通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第四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五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该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六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七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行政复议法律咨询 ;
(二)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交通部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或者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并由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记录在《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中,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交通行政复议申请自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调查笔录》。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前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交通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交通行政复议法律咨询 了维护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交通行政复议法律咨询 ,加强层级监督和指导,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本规定,向有复议管辖权的交通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第三条 对乡镇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第四条 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第五条 对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第六条 对县、市(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公路运输、公路路政、航运(务)、航道、港口、港务(航)监督、船舶检验、卫生监督、通信、交通规费稽征等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置该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级相应业务管理机构管辖。第七条 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公路运输、公路路政、航运(务)、航道、港口、港务(航)监督、船舶检验、卫生监督、通信、交通规费稽征等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第八条 对交通部直属的各港务监督机构(海上安全监督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管辖。
对各港务监督机构所属的监督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各港务监督机构管辖。第九条 对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管辖。
对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直属的各港航监督局(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管辖。
对各港航监督局(分局)所属的监督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各港航监督局(分局)管辖。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直属的各船舶检验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管辖。第十一条 对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设置的管理机构(港航监督机构除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管辖。
对长江航道局、黑龙江航道局直属的各航道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长江航道局、黑龙江航道局管辖。
对长江、黑龙江各航道分局所属的航道处(段)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长江航道分局、黑龙江航道分局管辖。第十二条 对港口管理机关设立的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港口管理机关管辖。第十三条 下列复议申请由交通部管辖交通行政复议法律咨询 :
(一)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交通部直属的港口管理机关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三)对交通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复议机关设置的复议机构,应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具体实施管理;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复议管辖争议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地区、本行业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四)组织复议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和学习。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交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供有关证明。交通复议机关可准许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交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交通违章不服怎么复议?对交通违章处罚不服交通行政复议法律咨询 的交通行政复议法律咨询 ,当事人需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开具交通行政复议法律咨询 的处罚决定书,到当地交警支队法控处复议科申请行政复议。这也就是说如果是电子眼拍的,则需要先开具处罚书,再进行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交通行政复议法律咨询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法律咨询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