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一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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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级伤残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伤残鉴定一,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2、二级伤残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伤残鉴定一 :面部重度毁容伤残鉴定一 ,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伤残鉴定一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伤残鉴定一 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定级原则:存在特殊医疗依赖伤残鉴定一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伤残鉴定一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工伤一级情形: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极重度智能损伤;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其他。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伤残鉴定一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伤残鉴定一 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伤残鉴定一 的司法鉴定标准伤残鉴定一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伤残鉴定一 ,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等。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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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司法鉴定标准

一、伤残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1、伤残司法鉴定标准如下伤残鉴定一 :

(1)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一 ;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法律依据伤残鉴定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伤残鉴定一 ,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如下:

1、审查鉴定;

2、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3、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4、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和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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