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婚内 侵权行为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的种类 有: (1)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2)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内财产侵权行为有哪些的?一、婚内财产 侵权行为 有哪些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的? 一般有这个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 离婚诉讼 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 离婚 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 我们看到婚内财产侵权有以下四个特征。 发生时间的特殊性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只是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 分居 、 诉讼 期间和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其余包括婚前、婚后发生的侵权行为、男女 同居 期间发生侵权行为均不属于婚内侵权。 侵权主体的特殊性: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第三方与配偶一方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属于婚内侵权行为。但第三方对配偶一方的侵害不属于婚内侵权主体。 侵权目的的特殊性:夫妻双方都有权基于家事 代理 权的范围内,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内财产的侵权行为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以不合理的理由,不合法的手段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剥夺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了配偶另一方对被处理财产的权益和知情权。 括夫妻一方占有使用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使得另一方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控制。 二、婚内财产侵权的形式婚内财产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 笔者认为只要不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处置财产的权利,即构成婚内财产侵权。生活中常见的形式有几下几种: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例如,某男甲与乙系夫妻,一日甲为了给父母看病,甲将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一座房产卖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受让人丙并不知道甲未经过乙同意而转让该房产。后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并向法院单单提起了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 转让合同 因为乙未知情而无效。法院受理了该案。但最终法院却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如下原因: 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原则,只有公示才能产生公信的法律效力。 本案的买受人丙是善意的,在整个 购房 过程中丙并不知道乙不知情。 乙并未提出离婚,仅仅是要求判决转让 合同无效 。这就涉及到认定甲对乙的侵权范围之前要对这座房产进行均分,因为这是他们的 共同财产 ,甲对该房产享有部分所有权。其次,在确定甲对乙的赔偿范围的时候,还要对这对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甲的财产绝大部分和乙形成共同共有,并且在夫妻之间尚处于婚姻阶段的时候,对其财产的两次分割是一种诉讼资本的浪费。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 夫妻财产 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 结婚 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职权调整的范畴。 这个婚内财产侵权的行为也是经常会有发生的,因为这个在夫妻关系还存在的阶段的话,这个财产是共同的财产来的,如果这个丈夫,没有经过这个妻子的同意,而且也不是对这个夫妻的生活做出的决定,就对这个数额非常大的财产作出处分,可以认为是侵权的。
夫妻婚内财产侵权的常见几种形式只要不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处置财产的权利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即构成婚内财产侵权。生活中常见的形式有几下几种:
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
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3.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
婚内侵权行为有哪些一、婚内侵权的概念特征现状 婚内侵权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即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婚内侵权侵犯权利的类型主要有两种【1】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利, 二是夫或妻作为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这里不包括婚姻关系缔结前或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夫妻间的侵权行为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在现实社会中表现很明显严重的是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是对妇女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摧残,不过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 是可以治愈的, 较为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 而伴随着的精神上的创伤, 却是无形的, 沉重的。对社会造成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了不良影响。针对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我国婚姻家庭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侵犯配偶权利的行为还表现为强制配偶生育或不生育、强行同居或者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特有的财产等;不作为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义务性规范的否定,如恶意抛弃对方、拒不履行救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等【3】。婚内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又应有其自身的特点。1、侵权行为的广泛性。婚内侵权行为较为一般的侵权行为较为广泛。婚内侵权行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它较为严重侵权行为。其方式有作为或不作为。其行为即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对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殴打对方,作用于他人的如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等。这些行为都体现了侵权行为的广泛性。2、侵权结果的严重性。婚内侵权结果应较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更为严重。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求是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是由夫妻为社会的细胞的性质决定的。3、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婚内侵权赔偿适用过错原则。这也是由夫妻双方的人身性质决定的。如果侵权方主观上无过错,其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大, 4、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婚内侵权赔偿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侵权行为追求损害后果所发生的关系。这也是由维护家庭稳定的性质决定的。5、存在夫妻关系是婚内赔偿的必要条件。构成婚婚内侵权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男女双方间具有婚姻关系,系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包括合法的婚姻关系和法律认可的非法同居关系【4】。二、婚内赔偿的概念及现状“婚内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律体系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调整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5】: (1)对请求事由的范围规定过窄,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四种情形: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样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 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生育权、财产权等; (2) 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 不利于婚姻的稳定和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 由于缺乏合理的救济途径, 绝大多数夫妻内部的侵权行为基本上要靠夫妻间协商解决, 有些被侵权方因为惧怕失去家庭、子女只好忍气吞声,放弃赔偿请求, 这就使得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制止而长期、持续存在, 最终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体。(3) 离婚才赔偿, 与诉讼时效相矛盾: 新婚姻法第46 条的规定意味着不离婚, 配偶之间就不提出损害赔偿【6】。而民法通则136 条第1 款(一) 项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夫妻因一方的暴力或与第三者同居等侵权行为, 当时并没有引起离婚, 以后离婚时, 前述侵权行为(有的不具有连续性) 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离婚时提起赔偿, 就会因过时效而败诉。可见,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够。其结果必然是: 一是鼓励人们离婚; 二是不及时离婚, 婚内侵权就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立法价值是值得怀疑的。为了弥补上述规定的不足, 就有必要引入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婚姻关系的成立使得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产生变化,家庭中的财产大多数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出现,而这并不能说夫妻的人身关系也合二为一【7】。夫妻关系不再是过去那种尊卑、主从的关系,而是新型的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关系,这也是法律和妇女所一贯追求的目标。对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妻子,从对方哪里获得人格尊严和不受侵犯以及当受到侵犯时能从社会和国家获得必要救济,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权利要求,正是夫妻人格的相对独立使婚内损害赔偿成为可能【8】。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妇女的人格权。三、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随着现代平等、个人本位思想的广泛传播,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构建夫妻侵权民事责任体系,完善婚姻法制度已成为可能【9】。(一) 思想基础。个人本位、法律上男女平等思想的流行和一些重要国际条约的施行体现了人们对平等思想的追求为夫妻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充分的思想基础。(二) 法理基础婚姻作为一定社会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的形式,就其本质而言,马克思科学地提出了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婚姻的存在是基于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在客观上要求人类两性结合必须有相应的秩序,而非人本能的要求【10】。而这种秩序通过婚姻制度加以规范,确立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三) 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物质生活资料不断丰富,家庭财富逐渐增加。人们的独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日渐增强,夫妻之间的依赖关系逐渐弱化。都注重对自己财产的独立支配,当夫或妻任何一方对他方造成侵害时,就能够用自己的财产依据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 现实要求近年来,夫妻间因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对方伤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夫妻间的侵权违法行为,除了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外,修订后的《婚姻法》无助于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大多受害方往往选择的是忍耐和逆来顺受。其结果必然会助长和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四、完善现行婚姻法制度在现行婚姻法体系中,虽然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客观上它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但由于婚姻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关于适用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的颁布, 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完善, 但其内容仍有缺陷【11】。比如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情形范围损害赔偿的范围模糊;清求权主体“ 无过错方”的规定把“ 第三者”排除在过错赔偿的承担义务主体之外;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损害赔偿中无证明标准的规定;离婚损害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诉讼离婚。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属于《民法》的一个分支,但其所具有的特性又使婚内损害赔偿具有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不同的地方。为了使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很好地为婚姻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服务,必须在《婚姻法》中对其进行完善。(一)婚内损害赔偿应该以一方的过错为前提。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除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明显的侵权行为以外,一般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12】。所以,在我国《婚姻法》中应该明确规定:配偶一方,因以下过错,导致配偶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严重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二)在《婚姻法》第条之后, 应当确立婚内侵权责任形式【13】。, 可以规定为夫妻一方实施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承担以下责任、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具结悔过, 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强制对侵权人训诫等、赔偿损失, 侵权人以独立的个人财产对受害人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三)采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强制终止制度。对于发生在夫妻双方实行法定婚姻共同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 夫妻双方如果发生侵权行为, 双方又无离婚的意思表示, 但又需要依法由一方对他方进行损害赔偿, 首先应裁定终止现行的财产关系, 改而实行分别财产制并对共同财产实行分割, 然后做出并执行赔偿判决。(四)应明确规定“夫妻间可以互相提起诉讼【14】”。夫妻首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为独立,一方在其自身权利遭到对方侵犯时,有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世界大部分国家都经历了这一过程,在美国初期,认为丈夫与其妻子订立合同实际上是与其自己订立合同,因此夫妻不能互相起诉。后《已婚妇女财产法》允许夫妻间在一方非法侵害对方财产时互相起诉。但仍然禁止夫妻间因对方侵犯人身权而起诉,即所谓的“夫妻侵权豁免”,其依据是认为夫妻间诉讼会破坏家庭的和谐。【15】.后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夫妻侵权豁免应该被取消。现在,根据《已妇女保护法》许多州允许夫妻间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总之, 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既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也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又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立法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确认, 使之与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已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 形成完整的婚姻损害赔偿责任的完整体系。
婚内侵权的范围?婚内侵权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即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婚内侵权侵犯权利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利,二是夫或妻作为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这里不包括婚姻关系缔结前或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夫妻间的侵权行为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
在现实社会中表现很明显严重的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对妇女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摧残,不过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是可以治愈的,较为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伴随着的精神上的创伤,却是无形的,沉重的。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我国婚姻家庭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侵犯配偶权利的行为还表现为强制配偶生育或不生育、强行同居或者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特有的财产等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不作为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义务性规范的否定,如恶意抛弃对方、拒不履行救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等。
夫妻之间能否共同负受侵权责任夫妻之间能追究侵权责任。夫妻虽然属于一种特殊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的关系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但是两个人还是属于独立的个体。当另一方有损害权利的行为夫妻侵权行为有哪些 ,另一方依然可以要求赔偿,而不会因为是夫妻而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