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由谁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对有关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文书真实性、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的专业性鉴定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 ,并可以会涉及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中间会发生一系列费用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 ,比如鉴定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这些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应当一律由败诉方承担,实际上并非如此。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规定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
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二、鉴定费的性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构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所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司法活动。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可认定为诉讼费;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包括(器材、工本、专业设施等)不属于诉讼费用(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鉴定费承担的原则和法律依据
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其依据是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鉴定费在第十二条,即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交通事故鉴定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我国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 ,根据法律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 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评估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法原则,由举证方承担,一般是诉讼中的原告。
但是交通事故的评估费用最后由诉讼中败诉的一方进行承担。
我国法律对该争议问题的规定是要符合公平和正义且合理的。因此,有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评估的应当提前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 了解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 :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鉴定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 ,鉴定费用已不再属于诉讼费用范围。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 ;(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在该条中,法律以概括的列举方式将诉讼费用的范围给以明确。在该《办法》中事实上已将鉴定费用排除在诉讼费用之外。这一点,与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显然不同。同时,《诉讼费交纳办法》在第12条又进一步明确“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依法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而无论胜诉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