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以下为伤残评判标准。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否则生命无法维持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
2. 意识消失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我是一名退役军人,作了心脏支架手术,评残能定为几级?作“心脏支架手术”工伤、交通事故和军人意外伤害(目前国内主要非犯罪以致伤残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的三种类别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并且与国际接轨十级制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是能够评定到六级残疾的(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网页链接第六条第45款“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为例)。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六条45款
对于一个退役军人而言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如果不是意外事故伤害导致的“作心脏支架手术”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那么就谈不上“评残”,由此跟谈不上定为“残疾等级”几级了。
退役军人是受到国家和人民尊重和厚待的、为国家为人民作出奉献的群体,更是公民的一部分。但是并没有违反工伤、交通、军人意外伤害评定残疾法规的理由,退役军人中的残疾军人的,非旧伤复发而致的“作心脏支架手术”,也是不能够申请、评定、调整残疾军人等级的。
心脏支架办病退标准心脏支架办病退标准
如果职工年龄在50周岁以上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并且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办理病退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但如果经过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是年龄不足50周岁,只能办理退职。以下我为大家整理心脏支架劳动能力鉴定为几级 了心脏支架办病退标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心脏支架办病退标准
申请病退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
心脏支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力,需要当地社保或劳动部门鉴定。
二、心脏支架办病退申请流程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办理。同时符合病退三个条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条件1、条件3但不符合条件2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三、病退的病种及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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