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心脏病发死亡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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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去世算工伤吗?算工伤,公司有责任。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在工厂心脏病发死亡算工伤吗 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视同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在工厂心脏病发死亡算工伤吗 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或在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由于工作在工厂心脏病发死亡算工伤吗 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工亡,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工亡待遇。
2、在下班后才死亡,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并不属于因工死亡的范围。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就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如果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那么显然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或者认定工伤认定的结果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工作中突发心脏病算工伤吗上班时间突发心脏病48小时内死亡在工厂心脏病发死亡算工伤吗 的属于工伤。其余在工厂心脏病发死亡算工伤吗 的不属于工伤。职工患有心脏病属于个人原因在工厂心脏病发死亡算工伤吗 ,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在工厂心脏病发死亡算工伤吗 的职业病范围。工伤的认定要遵循三项标准在工厂心脏病发死亡算工伤吗 ,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是对工伤的一般性标准。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
员工在上班时间心脏病猝死算不算工伤?员工在上班时间心脏病猝死的在工厂心脏病发死亡算工伤吗 ,只要是有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如果是在上班时间突发心脏病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不能算工伤。如果属于工伤,死者家属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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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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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在工厂心脏病发死亡算工伤吗 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工伤保险条例
工作时间突发心脏病死亡算工伤吗?男子下班后在家线上加班猝死
据了解,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
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居家线上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领域的工作常态,在此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伤亡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准确把握立法本意,认定下班后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院释疑:
居家线上办公,要如何保存固定证据在工厂心脏病发死亡算工伤吗 ?
1.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石某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是19时22分,而其被发现倒地的时间是19时40分,其有可能是在停止工作后才发病死亡的,对此,二审法院如何认定?
经办法官指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石某19时22分之后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二审法院作出有利于石某的推定,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
2.结合本案,谈谈职工居家线上办公时要如何保存和固定证据?
经办法官指出,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微信加班死亡算工伤
对打工人的兜底安慰
澎湃特约评论员 守一
这起工伤认定案例的一波三折,很有典型意义。一方面,现在很多打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场所变得边界模糊,下班后在家中继续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办公的人不在少数。可是另一方面,传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定义比较“狭窄”,像在家中微信办公的情形适用起来较为困难。所以,此前虽然也有类似案例,但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都不太顺利。
这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定,无论是说理还是结论,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最终认定工伤,当然是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宗旨,而且这也绝非无原则的偏袒。
法院是基于相关事实做了细致的说理推导,比如从石某的微信记录可以发现,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有同事的陈述交叉印证。具体到悲剧发生的当晚,在突发疾病前20分钟,石某还在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综合来看,有充分理由相信,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从该案的网络评论中不难看到,很多网友对法院的判决高度肯定。因为法院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显然更符合现实的工作情景,符合普通人对现在加班情形的朴素感知。
随着网络日益发达、工作性质的多元化,很多工作岗位的时空限制越来越少,已经不再像过去最普遍的工厂模式那样,工人必须在工厂里朝九晚五,出了工厂就是下班休息。很多人都像田某一样,下班后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这些“超时工作”往往拿不到额外的加班费,如果出现概率较低的悲剧,还不能得到工伤认定的兜底安慰,未免也太残酷了。
此案法院二审对工伤的认定,等于是明确划定了法律的保障边界。以后如果再遇类似悲剧,社保局或者法院可能就不得不参考该案例,而家属也可能更有法律意识,保存好相关的工作证据,比如微信截图、电话通话记录等。通过各方努力,将这块相对模糊的工伤认定领域逐步清晰化,进而对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兜底保障,是在工厂心脏病发死亡算工伤吗 我们接下来的努力方向。
而除了工伤认定本身,这次判决其实还有更多值得延展思考的。比如,当微信加班也变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应的劳动保障跟上了吗?现实中有多少企业单位还是无视劳动者的这些额外付出,将八小时之外的线上办公算作理所应当而不支付报酬?
微信加班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偶发事件,但下班时间线上办公却是越来越普遍,用人单位也得学会尊重这些劳动,而不能总等到劳动者来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