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一)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制度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的根本大法,也是国家赔偿法的主要渊源。我国早在1954年宪法就明确了国家赔偿责任,根据第97条规定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为我国随后制定《国家赔偿法》的重要依据。
(二)国家赔偿法典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主要渊源,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作出了系统而完整的规定。1995年施行,2010年修订。
(三)其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他法律、法规、规章
这里所说的其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他法律主要是指《民法通则》和《行政诉讼法》。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前,《民法通则》一直是调整国家赔偿活动的主要法律规范,其中第121条规定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民法依然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有遭冷冻之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章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同时规定了赔偿程序。
我国很多法规、规章作出了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这些法规成为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之一。比如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等。
(四)法律解释、批复等规范性文件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这里的批复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就具体案件问题所作的批复。
怎样理解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渊源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对于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可以作如下理解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
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
2.国家赔偿法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和
3.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
二、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指国家赔偿法律规范的根本来源。在不同国家,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不完全相同。我国国家赔偿法渊源是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1.宪法,1982年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项规定成为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最重要依据。2.民法,从国家赔偿法产生的历史看,民法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首先,民法中“平等、有侵权必有责任”的观念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其次,民法中的侵权赔偿制度成为制定国家赔偿法的范本,特别是丰富实用的民事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方式成为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参照系;最后,民法确认和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成为国家赔偿法所保护的主要对象。3.诉讼法 4.行政法 5.法律解释 6.国际条约
国家赔偿的渊源是什么?国家赔偿法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的渊源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宪法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程序法于一体等。
有关民事赔偿他是因为什么原因死的?
如果属于是工伤的话.
那么;能否正视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法中的地位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或者说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是否将民法规范视为国家赔偿法的法律渊源之一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是决定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我们能否将这些规范运用于国家赔偿当中,用其补救《国家赔偿法》法典自身不足的前提。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民法规范之所以应当成为国家赔偿法这个法律部门的法律渊源,其根本原因有二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
第一,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法中的地位是由后者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之所以长期存在将民法规范拒之于国家赔偿法门外的认识,其根本实际上在于公、私法划分的门户之见。按照传统认识,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国家赔偿向来为行政法与宪法学者所研究,显然属于公法无疑,在这种前提下,要想将民法规范适用于国家赔偿当中,自然绝无可能。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英美法系国家不重视公、私法的划分,对国家在公法与私法上的赔偿责任也不加区分,一律适用私法赔偿的规定。如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美国联邦政府“与私人一样地承担民事责任”;英国的《王权诉讼法》也规定该法是关于王权的民事责任的法律。[3]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则认为国家赔偿法属于公法,调整的是因为国家行使公权力而发生的赔偿法律关系,而私法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国家赔偿应遵循自己的特殊规则,不应与私法规范相混同。诚然,国家赔偿法与民事侵权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在性质上确有不同,但另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民事侵权法的发展历史悠久、规范完善,而国家赔偿法的发展历史短暂、规范粗疏,许多本应属于国家赔偿的事项并无明确规定,造成立法上的明显缺陷。有鉴于此,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逐渐认识到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法中的补充作用,如日本《国家赔偿法》第4条与第5条便规定,关于国家的赔偿责任,只要《国家赔偿法》本身及其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就可以适用《民法》。[4]理论上也开始认为国家赔偿法是介于行政法与民法的边缘性法律,在法律汇纂上,编辑者既将国家赔偿法列人行政法编,也同时将其列人民法编。[5]既然国家赔偿在法律部门上兼跨行政法与民法,则当然可以兼采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作为其法律渊源。在我国,许多民法学者也坚持《民法通则》中的有关条款是国家赔偿法律体系的一部分。[6]也有行政法学者认同民法是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之一,国家赔偿中相当一部分原则、概念、标准、手段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仍将依赖于相对比较完备健全的民法。[7]
第二,民法规范作为国家赔偿法的法律渊源在我国有其现实基础。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宪法基础,为了贯彻这一原则,保障公民对国家求偿权的行使,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其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虽然笼统,但毕竟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开端,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遭受国家侵权的公民与法人寻求救济的依据。除此之外,在《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即“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节中,它所规定的其他一些特殊侵权责任,虽非单独针对国家侵权,但在国家赔偿上也有其适用空间。在专门的国家赔偿立法出现之前,可以说,这些条款几乎就是当时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部。
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判例的总和。是对是错对。这个问题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的关键在于判例属不属于广义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的法律。判例不等于判例法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判例也是我们法的渊源
广义法律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是指中国法律的整体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侠义}、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判例、习惯法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