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赔偿委员会是专门办理司法机关应予国家赔偿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的案件的专门机构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其设置在法院,当然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都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吗?这一表述准确吗?对法院的组织体系进行分析,再认真看看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文规定,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会发现,这一表述不是十分准确,值得商榷。 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委员会的称呼具体见于该法以下的条款: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从这些不同的条款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在陈述到赔偿委员会的时候,都是说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而没有其他的称呼。即使在个别条款中只是简称其为赔偿委员会,那也只是在该条前面已经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了全称的前提下,再作的简称,其意也应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这些法院都被称为人民法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专门法院并不被称为人民法院,而是XX法院。如铁路系统设置的法院,就被称为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而不被称为铁路运输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专门法院,在其具体的名称前一般是不列人民二字的。同样的,这些专门法院中,其中级法院以上的也设置赔偿委员会。这里的赔偿委员会,就因其所在法院不列人民二字,其名称也不见人民二字。如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置了赔偿委员会,该赔偿委员会的全称应是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而不是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再回头来看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委员会名称表述的条款,它们总是要把赔偿委员会都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从以上对于专门法院名称的简单分析,以及对于该专门法院赔偿委员会名称的分析,这里的赔偿委员会应是某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而不是某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委员会名称的表述上,不太准确,有可以商榷的地方。 按照以上的分析,对于赔偿委员会的表述,应该是法院赔偿委员会,再视具体的情况,细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来说,其赔偿委员会的全称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二种是,就专门法院来说,其赔偿委员会的全称是法院赔偿委员会。为了准确表述,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委员会应该是称为法院赔偿委员会,而不再只是一概地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表述,才概括全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两种情况下的赔偿委员会。 再查看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不仅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称为人民法院,并且对于专门法院也笼统称为人民法院的一种,叫做专门人民法院。但是,这只是一般性的称法,并不严谨,在实务中也不是这样的。在专门法院的具体名称上,却是不加人民二字的。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概括称赔偿委员会应该是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此总的称呼情况下,再视具体的情况来作进一步的不同的称呼,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应被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专门法院赔偿委员会应被称为法院赔偿委员会。 是为一说,也许这是多余的说法。 戴洪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
懂法律的来,先谢谢了!(关于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这里你朋友涉嫌一起抢劫案这一说法有待考研,因为抢劫罪是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取保候审的.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法律有下列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只要你的朋友不违反以上的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在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执行刑罚(法院判刑)时,应当退还你朋友所交纳的保证金5000元。
关于你朋友在抓扑的过程中所受的伤,一般情况下将被示为执法过程中合理行为,警察只要不属于故意和造成伤害严重或死亡,公安机关是不需承担责任的
"无缘无故被关了1个月也活该?我们百姓就只有忍气吞声的份吗?"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你朋友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无罪的,而且在刑事拘留期间所受损失情况有相关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1、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3、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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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了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15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四)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编者注)(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刑事法赔,县级或市级法院是否要统一向省高院办理出赔偿资金?在第一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就该问题而言,如果法院作为赔偿机关的。那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另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无罪被拘留哪里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向向谁申请按照《 国家赔偿法 》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程序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总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的原则是 赔偿请求人 应当首先向 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赔偿。由于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 申请行政复议 和 提起行政诉讼 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 行政诉讼法 的 行政诉讼程序 ,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县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这是因为刑事赔偿涉及的国家机关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主持赔偿争议解决的人民法院,也有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主持解决赔偿争议,决定是否赔偿的机关。尽管主持解决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并非同一个人民法院,但他们毕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统,这似乎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古老的公正法则。同时,人民检察院本是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而在刑事赔偿中。人民检察院则要作为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这些特殊情况决定了刑事赔偿不能作为一般的案件对待,由人民法院既设的任何一个审理机构处理。因而,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特设的赔偿委员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