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开业前检查最新规定2021
不可以消防开业前检查最新规定2021 ,必须开业前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消防开业前检查最新规定2021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开业前检查最新规定2021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新规范2021禁止行为要求消防开业前检查最新规定2021 :
(一) 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三) 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四) 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理。
(五) 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六) 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颜色和检验标记。
(七) 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八) 严禁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摔砸气瓶,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九)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半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气。
(十) 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开业前检查最新规定2021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宾馆开业前消防有什么规定开业前要经过有消防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消防开业前检查最新规定2021 ,检测合格并出具报告之后才能够开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消防开业前检查最新规定2021 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扩展资料:
开业前消防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开业检查需要哪些手续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所需材料消防开业前检查最新规定2021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消防开业前检查最新规定2021 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扩展资料:
消防验收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