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不同情形下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驾驶人和车辆所有权人所承担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的责任是不一样的,有些情形下,车辆所有权人无责,而且可以向驾驶人家属追偿车辆因受损而产生的损失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但有些情况下,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下面我们就分不同的情形,对驾驶人、车辆产权人的责任进行划分:
第一种情况,车主无任何过错,其父亲索赔100万的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现实中,将车辆借给亲朋好友是非常常见的,法律也未规定驾驶人就必须是车辆产权人,但是,外借车辆时,一定要借给靠谱的人,而且车主在借车前有“审核”的义务:什么是车主的“审核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审车、审人、审证件”:
第一,当车主明知车辆存在故障,还将车辆借与他人,此时车主未尽到“审车”的义务,车主有过错;
第二,明知借车一方喝酒了或者吸毒了,还将车辆借给他,此时车主未尽到“审人”的义务,车主有过错;
第三,明知道借车一方没有驾照,或者驾照已经被吊销,或者借车人的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此时车主未尽到“审证件”的义务,车主有过错。
如果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那么车主就属于“过错一方”,一旦发生财产损失或生命安全问题,车主需要在责任范围之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中,对于车辆租赁和车辆外借所造成的损失,其赔偿责任是这样界定的: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当车主没有过错,即不存在上文所说的三种过错责任时,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由驾驶人承担,与车主一点关系也没有。相反,车辆造成损坏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谁侵害谁赔偿”的原则,车主可以向驾驶人追偿,如果驾驶人不幸在事故中遇难,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车主可以向死者继承人追偿,继承人需要在继承财产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以赔偿的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补齐,否则可以不赔偿。
换一个角度想,倘若驾驶人在车祸中死亡,他名下又没有遗产,那么车主就无法获得车辆损失的赔偿了,特别是驾驶人因为醉驾、毒驾等行为触发了车辆保险的“免赔条款”,那么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行不通,只能自己承担车辆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车主没有尽到“审核”义务,那么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曾经有一个案例与这个案例很相似,湖北的蔡先生将车辆借给了饮酒后的好友,明知其饮了酒并要开车,蔡先生还是义无反顾的把车借给了他。好友将蔡先生的车开走,途中因为饮酒后意识不清晰,路上造成1死3伤的悲剧,好友虽然幸存,但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
交警通过车辆信息联系上了车主蔡某,判定蔡先生因未尽到“审核”义务,明知好友喝了酒还将车辆借给他,属于“过错方”,蔡先生因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60余万元。这个事例中的蔡先生正是过错一方,倘若他在好友喝酒前将车借给了他,那么他就不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
同样的道理,您的闺蜜醉驾身亡,倘若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你知道她喝了酒还执意将车借给他,那么他父亲向你索赔100万就有法律依据,至于最终判赔多少,还要看当地赔偿标准,一般来说,当地经济越发达、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越高,则赔偿金额越多。
如果你在借车前充分尽到了“审核义务”,即车辆不存在故障、闺蜜在借车时没有饮酒或毒驾的情况、闺蜜驾照状态正常且与你车辆准驾车型相符,那么你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相反,你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向闺蜜的继承人追偿车损损失。
总结
综上所述,闺蜜的父亲索赔的请求能否得到司法层面上的支持,关键看车主在借车前是否充分尽到了“审核”的义务,如果车辆不存在故障、闺蜜不存在饮酒等问题、驾照状态也正常,那么车主是没有赔偿义务的,法律上不会受到支持。但如果车主有过错,那么将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逃脱不了干系。
交通事故中车主和司机连带责任是各负多少责任车主是否有责任要看是否有过错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无过错是无责任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的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是由事故双方来划分,具体如下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扩展资料:
如果发生逃逸行为的,将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中连带责任赔偿有哪些交通事故分别有这些连带赔偿责任:
1、挂靠形式从事经营运输活动的机动车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
2、肇事车辆的车主与使用者不是一个人,且车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车主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法律分析:车主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的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要依据车主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程度,确定承担多少责任。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认定的情况: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未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负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车主负连带责任: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反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五、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六、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七、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非出于车主自愿,因此车主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登记法定车主)的责任承担 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实际机动车使用者)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九、肇事者擅自驾驶(盗窃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肇事车主的责任有哪些,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案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反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五、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六、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七、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非出于车主自愿,因此车主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
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九、肇事者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