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交通事故责任 追究办法是怎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的? 《 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为切实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不断增强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惩 处交通违法肇事行为, 预防和减少各类 交通事故 ,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 、交通部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公车公营制车辆驾驶员责任追究 一、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的,企业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司法 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性质、 责任、 企业承担或预测承担的经济损失程度为 依据,相应做出经济赔偿,暂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以下简称“暂离岗” ) 和 解除劳动合同 的责任追究,上述处分可并处。 二、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经济赔偿的处理决定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 情况由经理室或安全职能部门做出, 执行部门由经理室决定。 额度按附表 一执行,非营运车驾驶员分别按附表一规定的同类同档的 70%和 50%比 例执行。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8000元。驾驶员因违法私自处理伤人事故致 受害人重新提出赔偿或司法起诉的,按本办法标准上浮 20%予以加重处 罚。 三、驾驶员违法肇事暂离岗的处理决定由经理室或安全职能部门和 生产经营部门做出, 执行部门由经理室决定。 暂离岗时间按以下标准执行: 1、财物损失的事故: (1) 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在 5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同责及以上责任事 故,作 10天以下的暂离岗处理; (2) 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在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同责及以上责任事 故,作 10天以上 60天以下暂离岗处理; (3) 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在 3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的同责及以上责任事 故,作 40天以上 120天以下暂离岗处理; (4) 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在 6万元及以上的同责及以上责任事故, 作 60天以上 180天以下暂离岗处理。 2、人员伤亡的事故: (1) 轻伤 1人的同责及以上责任事故,作 15天以下的暂离岗处理; (2) 轻伤 2人的同责及以上责任事故, 作 15天以上 45天以下的暂离 岗处理; (3) 重伤 1人的同责及以上责任事故, 作 45天以上 90天以下的暂离 岗处理; (4) 重伤 2人的同责及以上责任事故,作 60天以上 120天以下的暂 离岗处理。 四、驾驶员发生行车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驾驶员因重大违法行为肇事,给受害人生命及财产和企业经济 遭受重大损失, 使企业信誉蒙受不良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 1、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2、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生负有主、全责致人重伤事故,致企业承担或者预计承担经济 损失在 30万元及以上的; 4、发生负有全部责任的财物损失事故,致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在 15万元及以上的; 5、 在二个年度内连续发生 2次负有同责及以上责任的财物损失事故, 致企业承担经济损失 (二次事故损失总和 ) 在 15万元及以上的; 6、在二个年度内连续发生 2次责任重伤事故,致企业承担或者预计 承担经济损失 (二次事故损失总和 ) 在 30万元及以上的。 六、 驾驶员暂离岗日满, 需恢复驾驶工作的, 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 申请,写出书面安全行车 承诺书 ,经道路交通安全法书面考试达 90分以 上,暂离岗 3个月以上的应当经道路驾驶技能的实地考试合格 (按附表二 填写 ) ,并按以下驾驶工作恢复审批权限与程序,经审批核准后,方可恢 复驾驶工作: 1、 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在 3万元及以下, 或者调离工作岗位 60天以下 的交通事故,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恢复。 2、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在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或者调离驾驶工作 岗位 60天以上 90天以下的交通事故, 由安全职能部门审核, 分管安全经 理批准后方可恢复。 3、 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在 5万元及以上, 或者调离驾驶工作岗位在 90天及以上的交通事故,需安全职能部门审核,安全分管领导签注意见。 4、对恢复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在上岗前安全职能部门必须对其进行 一次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5、驾驶员的恢复驾驶工作申请,安全行车承诺书,安全职能部门对 其上岗前的安全教育记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考试合格的试卷和 “公车公营 制驾驶员违法肇事驾驶工作恢复审批表” (附表二 ) 等原始材料一并存入该 驾驶员档案之中。 七、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需处分的,无特殊情况不得减少 赔偿金 额 和暂离岗天数。 确需提前恢复驾驶工作的, 实际暂离岗天数必须满应暂离 岗天数的三分之二, 并由生产经营部门提出提前恢复驾驶工作的原因, 按 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承包车辆驾驶员责任追究 八、 公司应当在车辆承包经营责任人缴入的生产经营押金中提取一部 分用于承包车辆驾驶员违法肇事时的 违约金 扣除。 提取额度由实际情况确 定。 九、 承包车辆驾驶员违法肇事按照 “选用驾驶员违法肇事安全违约金 扣除标准” (附表三 ) 扣除违约金。 十、 发生行车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选用驾驶员, 一律不得从事全公 司范围内所有营运车辆的驾驶工作。 附则 十二、本办法自 2005年 3月 1日起开始实施。 十三、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一、四项禁止性规定 1、司机酗酒 2、驾车逃逸或弃车逃逸 3、 无证驾驶 4、冲红灯 出现上述四项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为主责或者全责。 二、一般机动车道与主要机动车道 行人在一般机动车道发生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一般为同责或次责; 行人在主要机动车道发生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一般为同责或主责; 三、非机动车道、小区 车方全责 四、红绿灯处 无电子眼记录的,两车撞为同等责任;车与行人事故, 作不明划分或事实无法查清划分。 五、未保留现场 车与行人事故中,一般为车方全责 可以知道在责任追究时,车主和驾驶者是都要承担责任的。因当事人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了重大的交通事故,结合上述信息可知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严重的可处以 刑罚 。
重大交通事故追究什么责任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一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三十万元以上损失,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处理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行人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中心)和122(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并且清楚地说明事发地点。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检验或者鉴定的时间应该是多长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交通事故责任处理 @2019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哪几种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他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了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防范义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适用本规定。
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执行。第三条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工作。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必需的资金投入,督促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整治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农机、建设、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明确的责任分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防范工作。第五条 车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汽车产品公告组织生产,保证出厂车辆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不得非法改装车辆和拼装违规车型。
报废车辆回收单位拆解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销售回收的报废车辆,不得非法改装报废车辆和利用报废车辆拼装违规车型。
车辆维修单位应当保证修复后的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维修肇事车辆或者有肇事嫌疑的车辆,应当登记车牌号码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六条 车辆产权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内部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内部交通安全检查,接受监管部门的整改意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车辆维修、保养、检测、更新制度,杜绝使用违规车型。
车辆产权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报废车辆移交政府指定的回收单位处理。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举报道路交通事故和肇事车辆、人员。第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下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上级机关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者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9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接到报告(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告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道路交通事故,不得干扰、阻挠道路交通事故报告。第九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形;
(二)肇事双方车辆及其驾驶人(以下简称事故当事人)和肇事双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
(三)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和现场处理情况;
(五)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对前款规定情形有新的掌握的,应当随时续报、补报。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调查工作。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者4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25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二)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不足35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发生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县或者市有关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派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技术专家或者邀请工会组织、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解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他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