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致使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的,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因此施工单位或公路管理人需要负赔偿责任。
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
1、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当事人报警的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2、在事故现场撤除后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他方无责任。
道路施工中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在城市道路改造期间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为防止交通阻碍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公路管理部门利用夜间进行路面施工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但因未设立明程标志,致使司机邹某正常行驶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的车辆掉入施工所挖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的沟中,造成车辆严重受损,施工人员伤残。此类由于道路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理路面和道路设施。《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两种情况,由于公路管理部门施工时未设立明显标志,以及在公路的建设、养护中存在问题以致 发生交通事故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为道路施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谁来负责解答因为道路施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的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负有相关职责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来负责?道路施工作业或者是道路出现损毁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路政施工导致车辆事故 ,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未按规定操作,因此造成通行人员及车辆受损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相关施工负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公共场所、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果未能按规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参考资料来源: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网-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