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关于道路施工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交通法关于道路施工 ,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交通法关于道路施工 ,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理路面和道路设施。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交通法关于道路施工 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两种情况,由于公路管理部门施工时未设立明显标志,以及在公路的建设、养护中存在问题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其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交通法关于道路施工 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
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既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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