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发生事故
没有任何警示在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发生事故 ,施工方责任。和是否封闭没有绝对关系,要看实际在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发生事故 的情况。
在处于施工阶段路段驾车发生事故的行为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发生事故 ,依照刑法第133 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在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发生事故 ,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在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发生事故 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正在封闭施工的路段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其中公路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虽然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扩展至“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但对于未经交工验收且正在封闭施工的路段,仍不属于“道路”的范畴,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应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其行为认定。
请问在建道路中途停工,现场未封闭无保护措施无人看管,路过该道路发生人生伤亡应以什么罪名起诉?这里没有什么罪名。
一般来说在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发生事故 ,司机都有对路况进行判断在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发生事故 的基本能力。并旦在开车时避开可能有在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发生事故 的危险的能力。在施工路段虽没有标志,但路路况不佳采取减速行是合格司机的基本能力。
除非在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发生事故 你施工现场存在不可察觉的危险而未作岀标志。施工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罪名。
我的货车,在封闭施工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怎么处理?既然已经封闭就不再是道路而是工地在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发生事故 ,工地不属于交通道路,虽然如此,但交强险还是应当进行理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在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发生事故 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在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发生事故 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
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 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 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