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法律分析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对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作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了详细的规定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机动车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机动车,每年都须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还可投保相应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顺序是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强制保险优先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商业保险优先;以上都不足时,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
由于国情不同,世界各国的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规定也不同,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也不尽相同。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可以是由于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意外造成的,如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的。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界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都是基于实际的事故后果而定的,一般情况下还需要由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并依据实际造成的后果来确定赔偿的数额大小,具体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后赔付。
民法典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当怎样承担律师解答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是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的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首先应当有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若是不足的,应当由商业保险进行承担。若是仍然不足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1213条交通事故人员伤亡赔偿包不包括车内人的?民法典1213条交通事故人员伤亡赔偿不包括车内人的损失。
车上人员的损失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由本车的车上人员险赔偿。如果没有投保车上人员险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就没有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保险合同条款有哪些?民法典保险合同条款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首先是需要强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是需要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来担责,最后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来承担剩余责任。对于拒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事故的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一)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二)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四)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五)补充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1253条解读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解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无法确定侵权人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不过这一条规则在法律制定时曾引起争议,在司法实践上往往也引发社会热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