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13条
民法典1213条交通事故人员伤亡赔偿不包括车内人民法典第1213条 的损失。
车上人员的损失民法典第1213条 ,由本车的车上人员险赔偿。如果没有投保车上人员险,就没有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民法典第1213条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由保险公司还是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民法典第1213条 ,要分情况处理民法典第1213条 ,有的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有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有没有人员受伤等。此外,交通事故赔偿还要看肇事人是否购买民法典第1213条 了商业保险,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如何约定的。就赔偿方而言,也不一定只有一方承担责任,也有可能是双方均承担一部分责任。具体还是要分情况讨论。
一、一般原则。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赔付民法典第1213条 ;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二、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付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合同责任作出的赔偿,实践中,基本上是保险公司按照双方所投保险的条款约定在责任范围内赔偿。肇事方作出的赔偿是基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的行为,属于传统侵权法领域,责任大小主要根据过错来判断。
三、《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交强险先赔付;如果购买了商业保险,则由商业保险赔付;如果没购买商业保险,则由肇事方赔付。
保险公司全险赔偿标准机动车购买了汽车全险民法典第1213条 ,一般普通民法典第1213条 的交通事故如果不是故意行为,那么保险公司会全额理赔。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民法典第1213条 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由侵权人赔偿。
一、如果是小事故。
可以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车主可以自行拍照取证,然后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填写相应的协议书,走事故快速处理理赔程序。
二、如果是大事故,包括车辆不能行驶、有人伤、误损等,这时一定要走正规程序,先报案再找保险公司。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发生事故后,单方事故的直接由保险公司按照车损赔偿。
如果双方事故需要交警判定责任,则先由交警出具认定书后由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偿。理赔顺序是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赔偿数额超过的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汽车司机违章驾驶等行为造成了人员重大伤亡,则汽车司机还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民法典第1213条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借车出事故第三者责任险要赔偿吗借来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车主质疑说民法典第1213条 :“难道老公买的车老婆开,出事后保险公司也不赔吗?”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公司遇到非车主肇事的理赔申请不少。对此,保险公司的总体原则是区别对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通常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据法官介绍,此类案件频频发生,对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分歧不断。针对这一争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激辩。
目前,亲友间借用车辆、车主和司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很常见。因此,借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这一争议无疑涉及众多投保人利益。
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
龙岩武平县农民李老汉已经年过五旬。去年,一个猝不及防的灾难,不但意外地夺走了民法典第1213条 他的健康,还让他不得不对簿公堂。
2010年1月13日17时55分左右,李老汉正骑着一辆自行车在武平县中堡镇街上往上济村方向正常行驶,没有想到,身后一辆同方向的厦门牌照的轿车突然加速,准备超越他,就在超车的过程中,自行车与小轿车发生了碰撞。
碰撞后,李老汉受伤,他躺在病床上37天不能动弹,经医院诊断,他左颞顶部血肿、左颞顶骨骨折,还有牙外伤性缺失。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李老汉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认定他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经交通事故认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肇事者汪司机,李老汉无责任。但是,肇事者汪司机不愿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汪司机解释说,是保险公司不给赔偿。而保险公司说:“肇事者汪司机并非车主本人,因此不能赔。”
无奈之下,受害者李老汉,只好把肇事者汪司机、车主陈女士和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据了解,肇事者汪司机确实并非车主,轿车的真正主人是汪司机的同事陈女士,事发当天汪司机借用了陈女士的车子。
依据相关法律,法庭作出判决:被告陈女士无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赔偿李老汉28071元。
事情看似圆满结束,但随后,又出现了新的争端:车主陈女士一纸诉状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厦门财保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额度内赔偿14771元给第三人汪司机。
原来,除了交强险外,之前她还为其车辆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保险公司以事故肇事者并非车主本人为由拒绝赔偿。
陈女士认为,汪司机是她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理应按照交强险涵盖经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要求赔偿。
非车主肇事索赔通常被拒绝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公司遇到此类非车主肇事的理赔申请不少。对此,保险公司的总体原则是区别对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通常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一位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工作人员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因此认为,上述规定表明,车辆所有人出租、出借车辆,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无过错,则无需负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那么,当被保险人作为车辆出租人、出借人,在租赁和借用过程中无过错时,根据侵权责任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交锋
车主无过错保险不赔偿
一位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表示,通常只有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商业第三者险才给予赔偿。
而车辆所有人的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驾驶资质进行合理审查;未对机动车是否适用于安全运行状态进行检验;未对车辆进行合理的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未妥善保管车辆,履行注意义务,致使车辆被盗。
因此,根据保险公司的观点,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使用车辆:车辆使用人使用车辆通常均得到所有人的允许,发生事故时,车辆使用人是赔偿责任人,车主(被保险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同理,依据商业险条款,在投保的车主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依法不应赔偿。
另外,建议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使用车辆,使用人与车主(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的,如果法院判决仅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可以提供其与使用人的家庭关系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保险公司可从家庭经济共同体这一角度予以确认。
借车出事故保险也要赔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我认为,借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
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不能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但我认为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处理交通事故,最大保护生命权,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无需对车辆使用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车辆。而目前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车辆驾驶员不是同一个人是很常见的,在交通事故中,真正需要承担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的往往不是投保人或车主。
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定了第三者责任险适用范围即将借用车辆情形排除在外,从而导致部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这违反了公平原则。这有可能导致一种情形:两个朋友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这两个人将车辆借给对方开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两个人都没办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这不符合车主的缔约目的,对车主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我认为车主可以据此主张该条款无效。
专家说法
增设特别约定填补赔偿空白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借人并非控制机动车的一方,因此,借用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出借人仅承担过错责任。
在商业第三者险无法涵盖受害者损失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对此,我建议,在投保人投保商业第三者险时,增加一条特别约定条款:“本保单下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扩展为共同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时,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自行填写共同被保险人的名称。
此外,通过开发责任险的附加险,即驾驶人员个人责任保险条款,责任限额也可以与商业第三者险限额一致,以填补这一损害赔偿空白。当然,这也可能增加投保人的费用支出。
焦点
投保对象是车,还是人?
保险公司认为,拒绝赔付是有依据的。因为,肇事司机不是被保险人,没有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无权主张赔偿。而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4条列明,对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只有被保险人本人,即陈女士需要承担责任的才给予赔偿。
对此,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对象“是车,并非人”。原告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车辆事故时能得到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条款将车辆限定于“投保人本人”,这是对投保人保险利益的限定,不符合新保险法的宗旨。
“那如果夫妻之间借用车辆发生事故,难道保险公司也不赔?”陈女士反问。她认为,这是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面限制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不符合保险法的目的,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导致大量事故不能得到理赔。因此,应依据保险法第19条认定无效。
但是,保险公司答辩说,根据保险法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承保的是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而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风险,而不是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更不是车辆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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