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合法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的伤残鉴定机构: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小组。
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的残疾鉴定。属于属地管辖。
1、走司法程序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应当由法院组织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去做。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单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
注:伤残鉴定,就是伤后伤残程度鉴定,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等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时,就需要根据伤残鉴定结果来进行索赔。
重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一、重庆工伤 伤残等级鉴定 机构有哪些? 重庆工伤 伤残 等级鉴定机构有:各区县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和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应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并提交《 工伤认定 决定书》、病历及相关诊疗资料等。 二、相关法律依据 《发重庆市 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 渝府发〔2012〕22号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 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相关诊疗资料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其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他 工伤鉴定 (确认)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的,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具体办法由市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1 、职工发生,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 伤残等级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重庆 工伤伤残鉴定 的机构一般是由各区所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初次鉴定之后交由重庆市的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的鉴定,最终的结果以第二次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对于鉴定的结果有质疑可以申请二次鉴定,二次鉴定是不需要再缴纳费用的。
鉴定伤残等级的鉴定机构有哪些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 职工伤亡事故 、职业病的有关资料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 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